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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关注交通噪声扰民,生态环境部答复——城轨交通运输噪声新增纳入防治对象

2022-02-19 07:30 来源:南方日报 姚瑶

  住在“地铁盘”“高铁盘”噪声令人头疼,投诉难怎么办?先有道路后建房,降噪怎么管?关注到交通运输噪声扰民投诉增多,去年,张志良等14名在粤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尽快修订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噪声的标准和相关单位法律责任。

  2月18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该建议得到生态环境部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将于今年6月5日起施行。答复称,此次修订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系统完善,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新增纳入防治对象。

  建议:噪声防治开发商要负责

  答复:已明确法律责任

  张志良等代表调研发现,目前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存在较大难点,一方面噪声的来源、传播方式复杂,单一防治效果有限;另一方面,在法律层面上,尚未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的各方责任。

  在建议中,代表们举例称,某城市一片区同时存在水运、空运、铁路、高架地铁和高架快速路产生的交通运输噪声。即便噪声常年“多重奏”,但该地仍有大量楼盘新建出售,许多居民时常投诉交通噪声。虽然楼盘周边的交通项目曾尝试多种办法治理,例如地铁运营单位加装声屏障、加强轨道养护、提升钢轨打磨频率等,但由于技术局限,降噪效果离居民的诉求仍有差距。

  在提出建议的代表们看来,有些房地产开发经营者一味追求“地铁上盖”“高铁盘”等概念,但建筑隔声设计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和配套监管政策,业主“边收楼、边投诉”情况多发,建议修订《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的各方责任。

  对此,答复称,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了防噪声距离划定的主管部门,并要求在交通运输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中规定噪声限值,加强源头防控。

  在防噪声距离划定上,根据答复内容,具体而言,在已有的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时,相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以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违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此外,答复透露,《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进行了系统完善,例如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新增纳入防治对象,将交通运输噪声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城市市区扩展至全域。

  《噪声污染防治法》还吸纳代表建议,明确新增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销售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说明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违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暂停销售。

  建议:解决“噪声达标仍扰民”难题

  答复:正开展前期研究

  张志良等代表发现,交通运输噪声的投诉案例中,有不少噪声符合排放标准,但居民仍不胜其扰。之所以存在“达标扰民”,是因为交通运输噪声的评价标准滞后。因此,建议尽快优化修订相关评价方法和标准。

  根据即将施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答复也明确回应,生态环境部正在系统梳理和评估现有交通运输噪声相关标准,开展标准修订的前期研究。

  答复还透露,为确保新法更好落地,生态环境部将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近一阶段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分工。例如,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指导各地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标准规范做好住宅小区噪声防治相关工作;交通运输部指导有关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中,按环评批复等要求规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将环评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置条件,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南方日报记者 姚瑶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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