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和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26年5月8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孟凡利
2026年5月15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
调整由广州市和花都区、南沙区、
增城区实施的决定
为支持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助力花都、增城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南沙开发开放,省人民政府决定将20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实施,将17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花都区、增城区实施,将12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南沙区实施。广州市有关部门和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有关部门与省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次职权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一、狠抓衔接落实
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10日内,省有关单位应当与广州市和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承接单位完成职权调整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职权,要通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权责划分、监管措施等事项。职权调整后,省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职权调整实施的承接单位、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事项。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单位按职责权限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单位已受理或者立案的继续完成办理。原调整由广州市实施的职权,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实施相关职权后,在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辖区内广州市不再实施。原来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相关职权,自南沙区实施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管委会不再实施。
二、严格依法履职
广州市人民政府和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纳入本级权责清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有关承接单位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做好职权调整的承接工作,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规范办事行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定期将许可结果报省有关单位备案;要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推行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三、强化指导监督
省有关单位要完善有关职权的实施标准或者操作规范,通过现场指导、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加强对广州有关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提高承接能力;要通过随机抽查、备案监督等方式,综合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手段,密切跟踪职权调整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职权调整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期对职权调整实施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本决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广州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委托类)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花都区、增城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委托类)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南沙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委托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