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26〕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应急管理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13日
广东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经验教训,不断推进我省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是指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在我省发生后,我省为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开展的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灾害特点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剖析问题,举一反三,提出防范应对等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开展。
原则上,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
对未达到重大自然灾害但具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等情形的,采取提级调查评估或者对调查评估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六条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调查评估工作,或者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调查评估工作。在调查评估工作启动前,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派出工作组开展前期工作。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较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八条 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公众质疑灾害原因或者伤亡人数、相关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等的较大自然灾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提级调查评估。
第九条 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有关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减灾委员会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省人民政府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组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地级以上市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通常内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各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下设若干小组。各工作组人员应当熟悉有关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防灾工作经验。
(一)技术组负责查明灾害的基本情况、发生经过和灾害成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形成技术组调查评估报告。
(二)管理组负责查明灾害发生单位、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灾害防御履职和灾害应对处置情况,提出相关责任认定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形成管理组调查评估报告。
(三)综合组负责调查评估组的统筹、协调和保障工作,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统一报送工作信息,综合认定灾害性质,牵头起草灾害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以下分工为调查评估组提供工作支撑:
(一)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调查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应急处置评估、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灾害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配合调查评估组查明灾害过程中是否涉嫌犯罪,依法处理调查评估组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
(三)气象部门协助评估气象条件;
(四)水文部门协助评估水文情况;
(五)卫生健康部门协助评估人员伤亡和救治情况;
(六)自然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为调查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成因分析进行支撑保障;
(七)消防救援机构协助评估灾害现场救援情况;
(八)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和保障调查评估工作;
(九)相关灾种另有分工安排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经调查评估组组长同意,调查评估组视情可以启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专项调查。原则上,专项调查工作由管理组统筹组织。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勘查探测、检验检测鉴定、模拟推演等,为调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收集、汇总和报告相关灾情、应急处置等信息数据,配合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应当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及时组织开展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工作,并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重点内容应当包括:
(一)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灾害范围、灾害损失、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情况等方面。
(二)灾害发生原因。全面分析灾害发生过程、成灾机理,明确是否有人为因素影响。
(三)灾害损失与影响分析。灾害损失重点分析人员伤亡、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林地受灾(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灾害影响重点分析伤亡人员处置、医疗救治等。
(四)灾前预警处置评估。从预警信息发布数量和时效性、灾前转移安置情况、救援力量前置情况等方面分析评价灾前预警工作。
(五)应急救援评估。从应急指挥、应急预案启动、救援人员和装备投入数量、救援时效性等方面分析评估灾害发生过程中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灾害事件应对评估。从灾情报告、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与响应联动、会商研判、指挥调度、现场救援、转移避险、报送和舆情处理等方面分析评估灾害过程期间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七)抗灾能力建设、防灾避险能力建设评估。从水利、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抗灾设施设备建设,社会动员,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宣传动员,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技能宣传教育,预案演练,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等方面分析评估综合抗灾防灾能力建设情况。
(八)经验总结及防范措施。总结整个灾害过程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分析和评价灾害的性质和特定环节责任,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第十八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客观、审慎综合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对调查评估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需要追责问责的,尤其是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查处。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评估中发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灾害造成更大损失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提供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安排,遵守调查评估组工作制度和纪律。
调查评估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经过、灾害防治、应急准备、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直接原因分析、主要问题、责任、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内容。
调查评估报告由调查评估组组长主持全体会议审议确定,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调查评估报告上签名。对支撑调查评估报告的证据材料、专项调查评估报告等应当严格做好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开展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二十二条 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减灾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准后,调查评估组应当向灾害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印发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开展案例剖析,吸取灾害教训,推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第五章 调查评估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专业力量和技术服务保障,做好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发挥其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八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共享,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确保调查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九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化建设,做好综合数据归集,实现调查评估信息资料数字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海洋、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由于因灾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等,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变化,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区)组织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