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2025年9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部署要求,加快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助推数字广东建设上新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公共数据资源供给规模和质量
(一)推动公共数据资源高质量供给。建立数据资源调查制度,摸清数据资源底数。强化统筹协调,落实首席数据官制度。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责任部门、数据来源、更新机制、质量标准、使用方法等属性,推动实现“一数一源”。推进政府核心业务数据化。编制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明确数据采集、治理责任。
(二)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标准规范。按照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公共数据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围绕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领域标准规范体系。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共同参与公共数据标准规范制定和推广应用。
(三)提高公共数据质量。建立公共数据质量监测和评价、问题数据纠错、异议核实与处理机制,综合运用多元比对、关联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公共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提升数据精准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各环节责任主体,推动公共数据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质量检查。
(四)促进公共数据资源融合应用创新。强化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技术支撑,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组织数据供需双方开展面向场景应用的数据共享。推动全省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行业数据资源全面接入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鼓励医疗、教育、金融、交通、能源、工业、电信等行业和领域融合应用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资源,开发产品、提供服务。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开放数据,推动跨行业跨领域数据互通共享。
二、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五)系统推进授权运营。落实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要求,探索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授权机制。以数字政府一体化为支撑,集约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省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指导监督省级运营机构依法依规经营。探索将授权运营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明确授权条件、运营模式、运营期限、退出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鼓励结合实际采用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模式,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依托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运营机构要落实授权要求,规范运营行为,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数据。
(六)落实资源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和标准。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实行登记管理。鼓励对持有但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底账。依托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基于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开展全程电子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七)建立运营监督机制。通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按规定向社会发布运营机构遴选公告、公开授权运营情况等。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等,接受社会监督。数据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监督运营机构依法依规经营。
(八)建立价格形成机制。全面落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可以有条件无偿使用;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
三、促进数据开放和流通交易
(九)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健全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数据。完善“开放广东”平台,提升公共数据开放服务水平。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年度计划,明确重点任务。丰富并动态更新公共数据开放目录,优先开放气象、科研、交通等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公共数据。开展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征集活动。
(十)开展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鼓励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交易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加强公共数据流通交易监管,优化数据交易场所配套服务机构布局,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提供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推动数据产业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重点领域数据开发利用。开展公共数据需求调研,精准把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数据需求,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有效配置。围绕普惠金融、信用服务、消防安全、气象服务等重点领域,推动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协同上下游共建开发利用场景。支持企业利用开放数据建设开放创新平台、开源社区、评测适配中心、创新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利用开放数据支撑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开展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建设。
(十二)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各行业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加大高质量行业级数据集供给,推动典型行业数据汇集、共享和使用。探索利用政务大模型智能化升级改造政务信息系统,提供人工智能服务。常态化发布人工智能场景清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与科研机构、大模型企业合作,围绕医疗健康、公共管理、智慧城市等领域,融合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行业特色大模型。
(十三)促进湾区数据流通便利化。以商事登记、健康医疗、社会保障等场景为试点,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公共数据跨境流动。发挥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优势,探索建设跨境可信数据空间,着力打通业务链条、数据共享、数据流通堵点。强化粤港澳大湾区智慧城市建设合作和平台联通,加强地理空间、交通信息、经济数据等智慧城市数据要素共享利用。
(十四)促进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协同互补、特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据要素集聚发展区,促进数据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围绕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等领域,引进和培育一批数据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推动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促进数据相关产业在城市集聚。
(十五)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鼓励开发数据模型、数据核验、评价指数等多种形式数据产品。培育高水平数据应用企业,支持公共数据采集标注、分析挖掘、流通使用、数据安全等技术创新应用。支持数据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数据合规指南,加强数据合规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基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创新应用。支持开发具有社会潜力和社会效益的公益产品和数据应用项目。
五、增强数据领域支撑保障能力
(十六)加大创新激励力度。按照管运适度分离的原则,在保障政务应用和公共服务的前提下,承担数据运营职责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转企改制,试点成立行业性、区域性运营机构,并按照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研究制定支持运营机构发展的激励政策。
(十七)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枢纽节点建设,推动行业数据中心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广州、深圳等市开展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试点。聚焦算力网络和可信流通,支持数据基础设施企业发展。加强计算、网络、存储、应用协同创新,鼓励先进存储技术部署应用。探索政务信息系统社会化建设。有序推进企业、行业、城市、个人、跨境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和应用。
(十八)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完善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数据资源生产、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运营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技术措施加强动态监控、主动防御,形成数据安全规范管理闭环,提升安全防护水平。公共数据提供单位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
(十九)鼓励先行先试。建立健全容错机制,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机制、依规授权、价格形成、收益分配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充分认识数据规模利用的潜在风险,坚决防止以数谋私等“数据上的腐败”,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公共数据安全。支持广州、深圳等市结合区域特色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
六、强化组织实施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数据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实施,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强化工作协调,加大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和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力度。省政务和数据局加强工作统筹,加快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工作。研究制定广东省数据条例,强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保障。依托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开展数据加密、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关键技术研究和攻关。加强数据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成效评价、第三方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鼓励各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创新实践,加强典型案例推广,营造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