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和可持续发展,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完善工伤保险法规的理解适用。
《意见(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等。
《意见(三)》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能被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依据和工亡时间依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相关规定。
《意见(三)》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复查鉴定等级变化进行待遇调整和正确理解把握新发生费用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解读《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出台《意见(三)》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意见(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哪些具体内容?
《意见(三)》明确了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及认定依据?
《意见(三)》对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确认是怎么规定的?
《意见(三)》对有关待遇政策是如何进一步明确的?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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