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民生福祉,事关你我切身利益和社会大局稳定,失业保险基金一分一毫都不容侵占。国家对欺诈骗保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必将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现结合典型案例予以警示,请广大参保人员和单位引以为戒:
01
伪造材料骗取失业金
后果很严重!

案件简介
深圳市社保局在疑点数据排查行动中,发现詹某某、郭某某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重大嫌疑。深圳市社保局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分别调取詹某某、郭某某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同时,就詹某某、郭某某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时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向银行进行核实,后证实詹某某、郭某某提供申领材料中的工资银行流水为伪造材料。
经对詹某某、郭某某现场调查,詹某某、郭某某均承认其当时在社保局窗口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均为伪造,意图骗领失业保险待遇,且分别成功申领失业保险待遇4956元、2478元。
案件结果
经责令,詹某某、郭某某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詹某某、郭某某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因违反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深圳市社保局对詹某某、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詹某某、郭某某骗取金额在2万元以下,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对詹某某处按骗取金额两倍的标准,罚款9912元;对郭某某按骗取金额两倍的标准,罚款4956元。
02
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
2人被判刑!

案件简介
2019年至2021年,向某在清远注册成立公司,伙同刘某对外宣称能办理“挂靠”社保等业务,陆续与多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在没有实际用工的情况下,两人以公司名义,为多人缴纳短期社保费用,并伪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离职证明等资料骗取失业保险金等社保待遇。
案件结果
近日,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3
隐瞒就业状态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移送公安处理!

案件简介
田某某于2021年6月入职中山市某公司,从事仓管工作。2024年5月,田某某以被裁员为由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截至2025年7月期间,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合计约2.78万元。
经查,田某某为所在公司实际经营者的妻舅,名义上2024年5月被裁员,但实际在公司从事相同工作,只是将用工关系形式上转为承包关系,将劳动报酬支付方式转为赚取差价。田某某利用特定人物关系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仍从事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工作,隐瞒再就业事实,涉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案件结果
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处理,田某某已于2025年8月主动停止继续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于9月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合共2.78万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25年10月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