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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粤保保跟大家讲了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
3个必要条件(点击回顾)
本期继续为大家分析
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
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政策
情况一
我原来在广东某国企工作,是固定职工,后来离开了。经审查,我的工作经历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
政策解析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如果您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时,已经离开了原企业,则不具备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身份,所以离开前的工作经历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划重点!
广东省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原工作经历能不能核定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结合这两点快速判断:
时间节点: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时间点。
身份要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时,身份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
情况二
我原来在单位做临时工,后来被招为单位的合同制工人。经审查,我做临时工期间的工作经历不能按照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有个前提条件——必须是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如果您不满足这一条件,您做临时工期间的工作经历就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临时工招录为合同制职工,前一段工作经历能不能视为连续工龄,得看符不符合“按照有关规定招用”这一条件:有经过当地审批用工的劳动部门审批,并且办理了相关审批、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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