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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招转培”“黑职介”行为被严惩

2026-05-18 14:18 来源:广东人社


近期,深圳聚焦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时休假等重点领域,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整治行动。行动进行以来,已查处一批拖欠劳动报酬、违规开展劳务派遣、非法职业中介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现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强化警示作用。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

深圳市某人才管理有限公司在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发布就业推荐公告,以职业中介的形式为求职者推荐工作岗位,与求职者签订《就业指导服务协议》,收取中介费用。


经调查,该公司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成立。龙华区人力资源局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万余元,并处罚款5万元,共计罚没27万余元。


执法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提醒

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必须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该许可制度旨在通过严格准入标准,规范市场秩序,遏制无资质机构以虚假承诺误导求职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包括以“就业指导”“岗位推荐”等名义变相开展中介业务并收取费用,均属于违法,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求职者应增强防范意识,选择具备资质的正规机构,谨慎对待各类承诺性宣传,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招转培”无证开展职业培训

深圳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发布“视频剪辑”“品牌推广营销”“多媒体业务”等工作岗位,高薪引流,并以为企业提供“代招聘”“提供岗前业务指导培训”等为由,诱导求职者签订《就业指导协议》,约定分期支付24800元培训费,承诺培训结束后推荐至合作公司就业。某求职者在签订就业指导协议进行培训后发现仅为代招聘,遂申请退费,并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经核实,共有9名学员参与培训,涉及培训费用总额22万余元。


经调查,深圳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培训,通过招聘信息诱导求职者参加培训的违法行为属实。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全部违法所得22万余元,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共22万余元。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办和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警示提醒

本案例揭露了“招转培”类违法行为的典型运作模式:不法机构以高薪、零经验、包就业等虚假招聘信息为诱饵,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心理,在各类网络招聘平台多渠道引流。面试中以否定求职者能力为由,以培训上岗为借口收取费用,甚至诱导办理培训贷;签订不平等培训合同规避劳动关系,后续提供劣质教学或不兑现就业承诺,使求职者最终钱岗两空。


求职者应提高警惕,仔细核查机构资质,严防虚假兼职诱导,坚决做到“三不”:不支付任何前期费用、不办理任何不明贷款、不签订非劳动合同类的不合理协议。遇到强制培训、违规收费等情况,及时依法维权。


未经许可开展劳务派遣

深圳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未获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以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等类似文件的形式,擅自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经调查,深圳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光明区人力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2049元,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6147元,共计罚没8196元。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提醒

劳务派遣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获得人社部门行政许可的法律制度,意在通过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筑牢准入“防火墙”,过滤空壳公司和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主体,从源头防范违法经营,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规范用工秩序。


未经许可开展劳务派遣,包括许可证失效后继续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跨区域开展业务或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向所在地申请许可或办理备案的,均属于违法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必须依法持证经营,自觉接受监管;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要审慎选择合作机构,注意派遣机构资质,避免权益受损,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来源:深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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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戴晶娜   责任编辑:吴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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