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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守护基金——欺诈骗保刑事严惩典型案例

2026-10-08 19:06 来源:广东社保


社会保险基金是民生保障的压舱石,事关群众切身福祉与社会和谐稳定。我省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深化社保基金专项整治,强化行刑衔接,持续加大对欺诈骗保违法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对涉嫌刑事犯罪的骗保行为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切实筑牢社保基金安全防线。

现公开八起欺诈骗保刑事处罚典型案例,涵盖违规补缴参保、伪造档案材料、虚构劳动关系、冒领养老待遇、骗取工伤及失业保险基金等违法情形,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充分发挥司法惩戒和警示教育双重作用,引导全社会树立依法参保、诚信参保意识,营造全民监督、共同守护社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法治氛围。


案例一

广州市徐某等人协助参保人违规办理社保补缴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4年,广州市黄埔区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业务发现,参保人代某、杨某等人一次性补缴业务存疑。经查实,徐某、彭某等人通过伪造劳动关系资料虚构参保条件,为多名参保人违规办理社保补缴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数额巨大。涉案基金已基本追回。

2025年12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二

广州市李某违规代办社保补缴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8月,广州市海珠区社保中心在业务经办审核中发现疑点,经延伸调查发现,2020年—2022年期间,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组织社会人员挂靠空壳公司,违规为26人办理社保补缴并收取介绍费,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32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4年7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三

韶关市黄某伪造档案材料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1年,韶关市人社局开展社保基金常态化监督和高风险业务重点检查工作发现,黄某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所提供的个人档案中,从事脱硫工作的特殊工种工作履历材料系伪造,涉及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9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3年1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案例四

河源市李某变造年龄虚构知青经历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7月,河源市东源县社保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发现,东源县李某涉嫌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经查实,李某变造身份证年龄、虚构知青上山下乡经历,违规办理退休,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1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4年4月,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千元。


案例五

惠州市周某冒领失踪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1年8月,惠州市博罗县社保分局开展逾期未认证疑点数据核查发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邹某已于2007年离家出走后失踪。经查实,周某提供失踪人员邹某待遇申报材料,冒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6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3年2月,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案例六

汕尾市朱某伪造证件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2年,汕尾市陆河县人社局通过县人民法院发来欺诈骗保问题线索发现,朱某伪造证件重复登记虚假户口,违规办理社保补缴,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9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2年6月,汕尾市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七

东莞市李某虚构亲属关系身份骗取工伤基金

2023年5月,东莞市东城社保中心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发现,东莞李某虚构亲属关系身份骗取工伤基金。李某的父亲于2015年10月因工死亡,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李某以其未成年儿子作为死者儿子的身份于2016年3月办理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业务,骗取工伤待遇17万元。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回涉案基金。

2025年3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案例八

江门市吴某隐瞒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2年10月,江门市新会区人社局通过蓬江区人社局移交线索发现,吴某涉嫌在工作期间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经查实,2020年1月—2021年5月,吴某隐瞒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基金3万元(含失业保险待遇和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3年8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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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4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七)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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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玉盈   责任编辑:刘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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