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如果您是广东省户籍人员,在2011年6月前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单位已倒闭且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可个人出资,以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照《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进行一次性缴费。
02
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若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时段的,可向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
如果您是广东省户籍人员,在2011年6月前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单位已倒闭且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可个人出资,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照《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进行一次性缴费。
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04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其继承人可申请退回参保人个人账户存储额。其中申领遗属待遇的遗属属于参保人的继承人范围的,申领遗属待遇时可一并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存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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