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实施后
给被征地农民带来了什么新变化?
粤保保来划重点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下简称征地社保费)除了可补助本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外,还可用于补贴本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促进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获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
可以说
这是一份给被征地农民的
“政策暖心包”
下面,一起来看看主要政策内容
↓↓↓
一、进一步明确征地社保费使用范围
《通知》对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了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将分配本人的征地社保费用于补贴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渠道。
二、明确征地社保费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具体办法
被征地农民完全满足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个条件的,就可自愿选择专账管理。进入专账的资金,专项用于补贴其本人2025年1月及以后的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补贴)至使用完毕。
途径一:被征地农民可自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选择专账管理申请;
途径二: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转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同时,对申请的时效和办理方式予以明确。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申请的,按照22号文规定将征地社保费转入本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缴费补贴的支取采取“先缴后补”。即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到账的,可按半年为周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取相应时间段的缴费补贴。
以职工身份参保的,不超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不超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0%。
缴费补贴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第二种情形是提前申领基本养老金且符合条件的;第三种情形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省。出现三种情形均应终止专账管理,目的是避免资金长期滞留。
被征地农民也可选择提前终止专账管理,体现自愿原则,自愿选择专账管理,也可自愿退出。
此外,明确专账余额按规定一次性发放的情形,包括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死亡。
《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在实施之日前已经按22号文规定的方式完成分配的征地社保费仍按原发放方式执行。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分配的征地社保费按本通知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工作完善相关政策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5〕48号)
网址:
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829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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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21〕22号)
网址:
https://www.gd.gov.cn/zwgk/wjk/qbwj/yfb/content/post_3351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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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来源:广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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