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市民生活环境,广州城管持续开展垃圾分类执法行动。近期,增城城管依法查处了多起生活垃圾分类违规案件。被罚物业违反了哪些规定?一起来看。
案例一
📍 地点:增城区荔城街某小区
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小区2号垃圾投放点存在垃圾落地、环境脏乱问题。经查,该小区此前已因同类问题被约谈并责令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 处理结果:罚款 1000 元
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整改并加强日常清洁管理,处罚款1000元。
案例二
📍 地点:增城区新塘镇某小区
执法人员在巡查期间,发现该小区内部分投放点存在大量生活垃圾落地问题,造成周边收集容器脏乱。
针对此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落实投放点管理责任。
复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小区仍存在投放点垃圾落地等脏乱问题,其行为同样违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处理结果:罚款 1000 元
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普法宣讲、明确其违法责任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严格落实垃圾投放点管养责任,强化日常清洁巡检与维护,处罚款1000元。
案例三
📍 地点:增城区荔城街某商业广场
执法人员在开展垃圾分类配套设施检查时,发现该商业广场未按照“四分类”要求完善垃圾分类投放容器配置。
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商业中心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内完成整改。
后续经复查确认,该物业服务企业已配足四分类投放容器并规范分类标识,执法人员进一步督促其持续履行分类设施管理责任,案件办结。
注意啦📢
物业、机关、企事业、商户、居民都是
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共建美丽、整洁的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