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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元芳与柏林工程(横琴)有限公司、珠海市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1-26
——跨境劳动争议纠纷工作年限的认定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及其境外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该累计计算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键词】
关联企业 跨境劳动争议 工作年限合并
【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审 判 长:聂斌华
人民陪审员:周咏茵
人民陪审员:冯素梅
【案例索引】
一审: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8)粤0419民初148号
【案情与裁判】
谢元芳与珠海市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博联公司”)关系:谢元芳于2014年4月1日入职珠海博联公司工作,任系统专员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
谢元芳与第三人博联工程(澳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联澳门公司”)关系: 2016年4月20日,谢元芳与博联澳门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谢元芳的岗位为系统专员一职,劳动期限为一年,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工作地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某项目部,月薪为澳门币13500元。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
谢元芳入职柏林工程(横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林(横琴)公司”)情况:1. 柏林(横琴)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注册成立。谢元芳于2017年7月1日入职柏林(横琴)公司处工作,岗位:系统专员。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7月谢元芳入职后, 柏林(横琴)公司的行政人事工作人员通知谢元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谢元芳以入职时间并非2017年7月1日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3.离职时间: 2017年9月30日。
谢元芳提交的QQ聊天记录反映珠海博联公司与博联澳门公司实际上就是统一的经营管理。谢元芳与珠海博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凤还进行了对话,双方陈述了谢元芳在澳门期间的工作情况,谢元芳为此进行了录音。
柏林(横琴)公司董事长为钟山,副董事长为秦凤。珠海博联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博联澳门公司。珠海博联公司原登记股东为钟山和秦凤,法定代表人原来也是钟山,直至2016年12月才变更为秦凤。
谢元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人民币153999.96元(自2016年9月开始至2017年9月);2.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按二倍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2666.64元;3.支付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加班费135653.47元;平时加班费28266.52元;周六日加班费107386.95元;4.要求两柏林公司支付谢元芳2016年至2017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10天合计人民币17701.15元;5.要求两柏林公司为谢元芳办理社会保险失业金的领取手续;6.要求两柏林公司补缴谢元芳实际工资社会保险与已缴部分的差额71010.8元。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认为:1.2017年4月20日,谢元芳与博联澳门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谢元芳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至2017年6月。同时期,谢元芳还与第三人振华海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谢元芳要求柏林公司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而关于2017年7月至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查,谢元芳2017年7月入职柏林公司处,至2017年9月离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也未书面通知谢元芳劳动关系终止,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第14点规定,柏林公司需支付谢元芳2017年8月至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在谢元芳任职期间,柏林(横琴)公司、博联澳门公司以及珠海博联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统一、业务以及员工混同、名称类似等情形,且谢元芳工作内容均指向同一内容,综合判断可认定上述三家公司属于关联企业。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在计算谢元芳的工作年限时,应合并计算其在上述三个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合并后的总工作年限计算谢元芳的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3. 关于谢元芳要求支付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平时及周末的加班工资。对于其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平时及周末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由劳动者对其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谢元芳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加班事实的证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平时及周末加班工资问题,由于谢元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双方未约定,一审法院依照谢元芳扣除加班工资后应发金额核算,确定加班工资数额。
4. 关于要求支付2016年、2017年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谢元芳已在两柏林公司处工作累计1年以上,因此,谢元芳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谢元芳在柏林公司处工作3个月,因此,相应的年休假天数为1.25天。谢元芳在珠海博联公司工作2年,应休年休假为10天,扣除谢元芳已休年休假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为5天,珠海博联公司应支付谢元芳5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5. 关于要求柏林公司办理谢元芳社会保险失业金的领取手续问题。柏林公司已为谢元芳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但柏林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故一审法院判决柏林公司仅须办理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手续。
6. 关于要求柏林公司补缴谢元芳实际工资应缴社会保险与已缴部分的差额问题。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属一审法院处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作处理。谢元芳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综上,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为柏林(横琴)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元芳2017年8月至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580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663.72元、2017年7月至9月平时、周末加班工资差额共计3167.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06.67元;珠海博联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元芳未休年休假工资4533.33元;另柏林(横琴)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须办理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手续。
(编写人:聂斌华)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及其境外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该累计计算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键词】
关联企业 跨境劳动争议 工作年限合并
【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审 判 长:聂斌华
人民陪审员:周咏茵
人民陪审员:冯素梅
【案例索引】
一审: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8)粤0419民初148号
【案情与裁判】
谢元芳与珠海市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博联公司”)关系:谢元芳于2014年4月1日入职珠海博联公司工作,任系统专员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
谢元芳与第三人博联工程(澳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联澳门公司”)关系: 2016年4月20日,谢元芳与博联澳门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谢元芳的岗位为系统专员一职,劳动期限为一年,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工作地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某项目部,月薪为澳门币13500元。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
谢元芳入职柏林工程(横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林(横琴)公司”)情况:1. 柏林(横琴)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注册成立。谢元芳于2017年7月1日入职柏林(横琴)公司处工作,岗位:系统专员。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7月谢元芳入职后, 柏林(横琴)公司的行政人事工作人员通知谢元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谢元芳以入职时间并非2017年7月1日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3.离职时间: 2017年9月30日。
谢元芳提交的QQ聊天记录反映珠海博联公司与博联澳门公司实际上就是统一的经营管理。谢元芳与珠海博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凤还进行了对话,双方陈述了谢元芳在澳门期间的工作情况,谢元芳为此进行了录音。
柏林(横琴)公司董事长为钟山,副董事长为秦凤。珠海博联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博联澳门公司。珠海博联公司原登记股东为钟山和秦凤,法定代表人原来也是钟山,直至2016年12月才变更为秦凤。
谢元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人民币153999.96元(自2016年9月开始至2017年9月);2.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按二倍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2666.64元;3.支付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加班费135653.47元;平时加班费28266.52元;周六日加班费107386.95元;4.要求两柏林公司支付谢元芳2016年至2017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10天合计人民币17701.15元;5.要求两柏林公司为谢元芳办理社会保险失业金的领取手续;6.要求两柏林公司补缴谢元芳实际工资社会保险与已缴部分的差额71010.8元。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认为:1.2017年4月20日,谢元芳与博联澳门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谢元芳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至2017年6月。同时期,谢元芳还与第三人振华海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谢元芳要求柏林公司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而关于2017年7月至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查,谢元芳2017年7月入职柏林公司处,至2017年9月离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也未书面通知谢元芳劳动关系终止,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第14点规定,柏林公司需支付谢元芳2017年8月至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在谢元芳任职期间,柏林(横琴)公司、博联澳门公司以及珠海博联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统一、业务以及员工混同、名称类似等情形,且谢元芳工作内容均指向同一内容,综合判断可认定上述三家公司属于关联企业。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在计算谢元芳的工作年限时,应合并计算其在上述三个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合并后的总工作年限计算谢元芳的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3. 关于谢元芳要求支付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平时及周末的加班工资。对于其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平时及周末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由劳动者对其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谢元芳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加班事实的证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平时及周末加班工资问题,由于谢元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双方未约定,一审法院依照谢元芳扣除加班工资后应发金额核算,确定加班工资数额。
4. 关于要求支付2016年、2017年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谢元芳已在两柏林公司处工作累计1年以上,因此,谢元芳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谢元芳在柏林公司处工作3个月,因此,相应的年休假天数为1.25天。谢元芳在珠海博联公司工作2年,应休年休假为10天,扣除谢元芳已休年休假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为5天,珠海博联公司应支付谢元芳5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5. 关于要求柏林公司办理谢元芳社会保险失业金的领取手续问题。柏林公司已为谢元芳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但柏林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故一审法院判决柏林公司仅须办理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手续。
6. 关于要求柏林公司补缴谢元芳实际工资应缴社会保险与已缴部分的差额问题。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属一审法院处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作处理。谢元芳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综上,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为柏林(横琴)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元芳2017年8月至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580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663.72元、2017年7月至9月平时、周末加班工资差额共计3167.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06.67元;珠海博联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元芳未休年休假工资4533.33元;另柏林(横琴)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须办理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手续。
(编写人:聂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