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加强禁毒综合治理”典型案例6件。在“李某锋运输毒品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毒品犯罪漏犯线索,及时启动追诉程序,补足证据链,以李某锋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李某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7年3月11日3时30分,李某锋与同案人江某雁(另案判决)经合谋分工,分驾车辆共同运输毒品,从汕尾市回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江某雁住处。当天13时许,公安机关在江某雁住处抓获二人,当场查获汽车钥匙、电子秤以及吸毒工具等物。随后,在江某雁驾驶的汽车车尾箱查获9包甲基苯丙胺(冰毒)8939.58克,含量为63.3%至75.3%。
李某锋及其同案人江某雁到案后,均否认运输毒品。2017年4月11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以李某锋、江某雁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以证据不足对李某锋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同步制发《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继续补强证据。
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某雁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江某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9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江某雁运输毒品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追捕追诉运毒漏犯
同案人江某雁在二审上诉期间,揭发李某锋与其共同运输毒品,供述其与李某锋分驾两台车从汕尾回广州途中,怀疑李某锋将相关物品放在其车上。
检察机关发现毒品犯罪漏犯线索,认为李某锋有毒品犯罪重大嫌疑,及时启动追诉程序,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关于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锋涉嫌毒品犯罪进行追诉的函》,督促公安机关将李某锋抓获归案。
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引导公安机关从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方面全面开展核查和补证工作,形成完整证据链。检察机关根据犯意提起、组织策划、实行行为、作用大小以及主观恶性等,综合考量李某锋的主观恶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李某锋与江某雁经事前共谋,共同实施运输毒品犯罪行为,二人均积极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核心环节,对毒品流转和危害后果的发生均起到主要作用,依法均应认定为主犯。
2025年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锋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结合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法定从重情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6月17日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李某锋未提出上诉。2025年8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李某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