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对于学生大有裨益
但体育运动常常与伤病相伴
如果学生在体育课上受伤
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学校、体育老师还是
运动中的其他参与者?
近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体育课上孩子受伤,家长起诉
深圳法院判了
小豪(化名)和小娜(化名)是某小学的同班同学。2022年9月底,在一次体育课上,体育老师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学生热身后进行足球练习。练习中,有学生报告小豪在抢球时踢空摔倒,脚部疼痛无法起身。老师查看后立即将小豪送医。经诊断,小豪右侧股骨病理性骨折、右股骨囊肿。
事发后,小豪家长郭某认为,是小娜在追逐足球时故意从后方猛冲撞向小豪,导致小豪受伤,因此多次要求小娜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郭某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娜家长则认为,受伤事故的发生是因小豪不慎摔倒所致,系意外事故,自身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三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2023年9月,小豪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和小娜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该事故发生在体育课上课期间,现场监控视频并未显示小娜存在明显冲撞小豪的行为,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材料亦未反映出小娜在事件中存在过错,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小娜的行为构成侵权。另外,体育活动具有一定风险性,对于其他参与者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应视为属于体育活动风险的一部分,应由参与者自担。综上,小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当天体育老师在上课初期进行了热身指导和课堂监督,之后在场边监控学生动向,这在一般体育课中是常见的管理方式,不能仅因老师不在事发的即时位置就认定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在小豪受伤后,体育老师及时介入并呼叫校医及救护车,并第一时间联系学生家长,学校已经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责任,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学校组织体育训练是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甘风险原则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虽然体育课是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学生参与并非自发自愿,但是学生参加体育课不排除“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尤其是当活动性质并非高度危险或竞技性对抗。本案中,小豪和小娜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其在进行足球活动时均具备一定的风险认知,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学校也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避免过分苛责运动参与者和学校。
法官提醒:校园体育活动是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团队精神的重要途径。学生参与体育活动时,应听从老师指导,充分了解运动项目潜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规范自身运动行为,避免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家长也应重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正确认识体育活动中的风险与责任,理性看待运动伤害。学校应始终以学生安全为重,完善体育教学设施,加强运动安全指导和课堂管理,全力预防事故发生。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鼓励青少年积极参与体育锻炼的良好氛围,让孩子在运动中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