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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鹅腿阿姨卖鸭腿:若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2026-06-10 20:52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火爆北京高校圈的“鹅腿阿姨”陈秀凤公开承认使用的原材料为鸭腿,引发关注。6月10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邓刚向南都N视频记者分析,“若‘鹅腿阿姨’以‘鹅腿’名义对外销售,却使用鸭腿作为原材料,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的,其行为涉嫌对消费者存在欺诈以及涉嫌虚假宣传。”

受访者提供的订单截图。

受访者提供的订单截图。

  南都此前报道,6月9日,陈秀凤发布群公告称被人举报,“原材料是鸭腿,介意请勿下单。”一位在北大就读的学生表示,2025年3月11日之前,“阿姨会在群里说鹅腿到了,但在那之后她就用‘腿’或者表情符号来代替”。北京市燕园街道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正在了解情况。

  对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邓刚向南都记者指出,“‘鹅腿阿姨’中的‘鹅腿’”,是指特定商品的名称,还是商业标识的一部分,可能对于责任认定存在一些细微差异。”

  他称,如果作为商品名,“鹅腿”二字直接向消费者传递了“该产品为鹅腿”的信息。这属于对商品原材料、品种的说明。当实际产品是鸭腿时,商品名本身即构成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

  “如果作为商号的一部分,商号的主要功能是识别经营者来源,而非描述商品成分。虽暗示经营品类,但法律上一般不直接等同于对具体每一份商品的原材料承诺。”如果商号中含有“鹅”字但实际卖鸭,可能被认定为商号不规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他强调,“若在团购群内的宣传用语,如‘鹅腿接龙’‘鹅腿阿姨的鹅腿’等,反复使用了‘鹅腿’二字,这些用语具有商品名的性质,有可能产品涉嫌虚假宣传。”

  据其分析,在民事责任方面,对于消费者而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若“鹅腿阿姨”以“鹅腿”名义对外销售,却使用鸭腿作为原材料,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的,其行为涉嫌对消费者存在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在行政责任方面,若“鹅腿阿姨”长期在微信团购群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但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构成无证经营。如果被认定为以鸭腿冒充鹅腿,则涉嫌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

编辑:卢绍聪   责任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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