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日(3日)下午发布通知称,为促进个人信息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规范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工作,国家网信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至2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活动,具体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开展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办法》所指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等其他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办法》对境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需要具备的条件、认证的流程和规范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其中包括,专业认证机构在开展认证活动中,发现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应当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国家网信办的通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看文稿或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网信网(www.cac.gov.cn),进入首页“网信要闻”查看文稿。
2.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网页地址分别为: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办法征求意见”。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