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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024-09-29 15:49 来源:南方网

  据“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9月29日消息,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免税商店经营方面,《办法》提出,经营市内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国内商品进入市内免税商店视同出口,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口管制和免税商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等相关要求。

  在免税品销售方面,《办法》强调,出境旅客在市内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不设购物限额,但应当符合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购物旅客应将所购免税品一次性携带出境,不允许在市内免税商店购买或预订后,寄存在口岸并于进境时提货。购物旅客如将所购免税品再次携带进境的,海关按照进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税。

  在免税品提离方面,《办法》要求,内免税商店应一次性封装完好旅客已购买的免税品,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前运送至提货点。在旅客提取前,市内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已在市内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的旅客在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品时,市内免税商店应当验凭提货人本人出入境有效证件、购物凭证及搭乘机(船)凭证,确认购买人和提货人为同一人后,将免税商品交付提货人本人。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因航班(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临时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所购免税品交由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出境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倪仕轩

编辑:吴潜之   责任编辑:林涛   校对:陈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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