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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离婚!广东一法院判了

2025-12-20 22:39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12月19日,记者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广东河源连平的黄某某与肖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儿一女,其中7岁女儿欣欣(化名)因确诊孤独症,至今还在读幼儿园。

  今年3月,黄某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诉请离婚。经询问,黄某某、肖某某均同意离婚,但双方表示仅同意抚养儿子,均拒绝抚养女儿

  连平法院遂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法官特别强调,双方即使感情不和,也应先行处理好子女抚养安排,切实承担为人父母的责任。近日,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回访,了解到欣欣已在定期接受专业的康复训练,爸爸妈妈虽在外地工作,但每晚都会和欣欣视频通话,每个月还会约定好时间回家陪伴欣欣。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非个例,四川、湖南等地也出现类似案例,父母因子女残疾或疾病不能自理,而不愿承担抚养义务。法院表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自由并非毫无边界。当婚姻走到尽头,父母的选择不仅关乎彼此,更深刻影响着未成年子女的未来。尤其是对于身心存在障碍、需要更多关爱的特殊儿童,父母的责任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十六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编辑:黎洁婵   责任编辑:于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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