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党中央高度重视民生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近年来,诈骗案件高发频发,涉及看病养老、投资理财、生活消费等多个民生领域,诈骗手段不断升级,隐蔽性、迷惑性强,严重危害公私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积极助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和反诈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发布去年以来生效的6件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聚焦特定群体,用法治守护民生福祉。案例一、二、三中,养老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救命钱,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国家给予残疾人的特殊关怀和照顾,它们承载着民生福祉与社会公平。案例四、五中,犯罪分子利用特殊群体的健康焦虑,诱骗病患购买昂贵而无效的药物,诱骗老年人购买虚假的保健品,严重损害病患和老年人群体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权。案例六中,马拉松赛事方兴未艾,犯罪分子利用赛事行骗,反映出诈骗犯罪无孔不入。对于这些针对特定群体的涉民生诈骗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始终高度关注,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用法治守护民生福祉。
二是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人民法院坚定立场。必须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诈骗案件,严的一手永远都不能丢。此次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虽然表现形式和诈骗手法各有不同,但都发生在重点民生领域,针对的都是特定群体,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有力震慑诈骗犯罪分子,遏制诈骗犯罪态势。
三是明确规则红线,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审理中发现,部分涉案人员对“冒领和重复领取养老金、冒充残疾人骗取补贴等薅国家‘羊毛’”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的认知尚不够清晰,因侥幸心理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很多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强,对不断升级更新的诈骗手段难以识别,即使被骗也不及时报案,增加了追赃挽损的难度。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助于明确行为规则、划清法律红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提醒民众提高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谨防落入诈骗圈套,被骗后及时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天下之务莫大于恤民,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公正司法,坚决守护好民生福祉、社会公平,全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
案例一:杨某诈骗案——隐瞒参保人员死亡事实骗取养老保险金
企业退休人员邓某于2021年10月死亡,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被告人杨某系邓某女婿。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杨某隐瞒邓某死亡的事实,伪造邓某读报的照片等证明材料,提交湖北省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险资格认证,共计冒领养老金12万余元。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已故人员名义,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据此,法院于2025年4月26日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李某风诈骗案——骗建双重户籍重复领取养老金
被告人李某风于1976年入职河北省某国企,后被调至该国企在上海市的下属单位,仍由该国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李某风还供职于上海多家公司,并于1997年5月经上海某公司以人才引进方式将户籍迁入上海市。1998年7月,李某风以本人出生年月有误为由向上海市公安机关申请修改户籍信息,从而获取新的身份信息。李某风在上海工作期间,使用新身份由上海公司为其另行缴纳社会保险金,但李某风隐瞒上述事实,致使河北省某国企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2010年7月,李某风向河北省公安机关隐瞒其户籍已迁至上海市并更改身份信息的事实,补办了原户籍地的户口本、身份证。至此,李某风取得了河北省、上海市双重户籍。2012年7月,李某风以河北省的户籍身份信息在原单位办理退休,8月至2024年5月领取养老金共计60万余元。2017年5月,李某风以其在上海的户籍身份信息再次办理退休,6月至2024年5月领取养老金共计50万余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养老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李某风全额退缴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风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法院于2024年12月16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李某全诈骗案——冒充残疾人骗取国家补贴
2011年,被告人李某全在身体没有残疾的情况下,通过张某亚(已死亡)违规办理了肢体三级残疾证,并利用该残疾证获得当地残联专职委员的身份。2020年残疾证检证时,为保住残疾证,李某全找到赵某(另案处理)帮忙并支付好处费,顺利通过检证程序,获得肢体四级残疾证。李某全利用残疾证骗取国家发放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共计6400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病历骗取国家残疾人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法院于2024年2月26日以诈骗罪判处李某全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胡某等诈骗案——利用“医托”引流并假冒医生开具处方骗取医药费
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胡某平、胡某坤、曹某娇等人在北京市某区经营“善某”诊所、“强某堂”诊所,并雇用被告人郭某良、汤某秀等为“医托”。郭某良、汤某秀等人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院内及周边,向前来求医的病患谎称自己身患癌症,在上述诊所接受诊疗后病情好转,以此诱骗何某满等50余名被害人前往上述诊所,由坐诊医生给予诊疗。之后,胡某等人假冒医生或医生助理,通过微信以“复诊”“跟踪治疗”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继续付款购买价值昂贵但无治癌实效的中药,骗取被害人医药费共计52万余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胡某平、胡某坤、曹某娇、郭某良、汤某秀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胡某、胡某平、胡某坤数额特别巨大,曹某娇数额巨大,郭某良、汤某秀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并综合考虑胡某有相同行为模式的诈骗前科等因素,法院于2024年12月25日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胡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倪某荣诈骗案——以免费吃饭、赠送礼品等为饵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
2024年9月底,被告人倪某荣与郭某峰(另案处理)共谋向老年人高价销售虚假抗癌保健品牟利,倪某荣负责提供货源及讲师服务,郭某峰负责提供场所及招募销售人员。自2024年11月中旬起,郭某峰通过其招募的销售人员方某、项某强、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以免费吃年夜饭、赠送小礼品为诱饵,采用专车接送的方式将被害老年人接至上海市某区某农家乐、某小镇饭店,先后由李某、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讲师,采取虚假人设、虚假案例分析、虚高砍价、经销商烘托气氛等方式,编造产品具有防癌抗癌、治疗各种慢性疾病功效,诱骗老年人以高于成本价数十倍的价格购买“二氢槲皮素”产品。至案发时,倪某荣共计涉及销售“二氢槲皮素”产品金额达62万余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荣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老年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倪某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倪某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25年6月17日以诈骗罪判处倪某荣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六:林某会诈骗案——虚构马拉松赛事相关名额资格等骗取报名费、押金
2024年1月至4月,被告人林某会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信息,谎称通过其报名能够获得马拉松赛事配速员等名额资格或参加耳机、跑鞋等设备的测试资格,获取有报名需求人员的信任,进而骗取财物。林某会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邢某等10余名被害人押金、报名费等共计11万余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林某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24年10月31日以诈骗罪判处林某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