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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新规落地,让家暴“防火墙”更牢靠

申请保护令无须先提起离婚诉讼

2022-08-06 07:57 来源:南方日报 吴晓娴 孟健

  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称为家暴“防火墙”。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并于8月起正式实施。新规有何亮点?在后续实践中,如何筑牢家暴“防火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相关法律人士建议,各方要形成反家暴的联动机制,并健全问责机制,形成遏制暴力行为的合力。

  细化家暴行为判定为裁决提供指引

  2016年,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让家暴不再是“家事”。该法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

  但在过往司法实践中,各方对于何种行为构成家暴存在一些争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运用。

  《反家庭暴力法》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列为家庭暴力。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刘纯说:“一些受害人遭遇经常性跟踪、骚扰、侮辱、诽谤时,生活同样受到很大影响。对于这类行为,《反家庭暴力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裁定时存在弹性空间,部分法院可能不会据此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刘纯说,《规定》细化了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增加了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为法院的裁定作出了明确指引。

  《规定》还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遭遇家庭暴力,即便未提起离婚诉讼,也可申请保护令。

  刘纯解释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相对独立的非诉讼程序,《规定》实际上是重申了这一点,“这对于民众有很强的指引意义,相当于是告诉大家遭受家暴时,不要畏惧,也不是要离婚才能申请保护令”。

  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承星说:“这体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独立程序价值,也符合其快速、及时制止家暴的基本特征。”

  明确10种证据形式 减轻举证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实践中,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家暴发生时大多数是比较突然的,现场也比较混乱,当事人大多只拍下自己的伤痕或家暴后的现场照片、视频,由于标准不统一,部分法院会认定证据不足。”刘纯说。

  《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当事人陈述、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等10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也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此外,《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

  如何理解“较大可能性”?熊承星解释,“较大可能性”作为一种证据标准,可以理解为相关案件中一种“最低证明标准”。在他看来,这一规定可以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更好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比如,如果受害方只有对方口头恐吓的手机录音以及脸部轻微掌掴痕迹的,在以前可能较难获得法院支持,但此次《规定》明确,“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相关证据。

  施暴者违法处罚入刑 降低入罪门槛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还面临签发门槛较高、执行效果有限等问题。“《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要在受理后72小时内,情况紧急的是在24小时内,会对法官审判造成一定压力。”刘纯解释,新规厘清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与后续离婚诉讼之间的关系,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一定构成对家暴事实的认定,减轻了法院作出保护令的压力,有利于提高保护令的签发率。

  在执行效果方面,熊承星认为,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施暴方如果违反了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还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至多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不会转化为刑事案件处理,对施暴方起不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而《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在熊承星看来,这一规定将违反处罚由治安手段提升至刑事手段,客观上降低了施暴方的入罪门槛,对受害方的保护效果更加明显。

  《规定》通过完善规则,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仍有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

  有法律人士提出,《反家庭暴力法》及《规定》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但当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或没有共同居住的分手情侣及离异夫妻间发生暴力行为时,这些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较难获得支持。

  尽管如此,这类情况也可以通过其它法律规定获得救济。在刘纯看来,分手情侣及离异夫妻间发生的上述侵害行为,如若不能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获得救济,可以援引民法典人格权篇章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救济。

  记者注意到,2021年底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曾经有过亲密关系但已分开且未共同生活的人也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有望让受害人拥有更有力的维权武器。

  家庭暴力的处理往往涉及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刘纯认为,反家暴不是某个部门或机构的事,需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她建议,建立相关部门和机构间的联动和问责机制,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南方日报记者 吴晓娴 孟健

编辑:许萌萌   责任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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