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博主发文称,某格斗俱乐部的负责人向警方报案,称王宝强及其公司在影片《八角笼中》票房分成等问题上涉嫌对该俱乐部进行了诈骗。该俱乐部称,当初与王宝强合作拍电影《八角笼中》时,“俱乐部给予王宝强全方位的支持, 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数百万元”。俱乐部曾被承诺给予5%的票房分成,但当《八角笼中》票房大卖22亿元之后,王宝强“翻脸不认账”,“至今没有向俱乐部支付任何回报和报酬,导致俱乐部现在经营遭遇非常大的困难”。
11月21日,@王宝强工作室 微博发文回应称,“白纸黑字签订的分文不差,承诺过的帮助也从未食言。无愧于心,也绝不负信任,我们静待法律结果。 ”
11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发布通报称,11月20日,该局接到钱某龙报案,称其受四川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到公安机关控告王某强及其公司未按承诺向该公司支付报酬,涉嫌诈骗。
经询问报案人,并对其提供证据逐一审查后,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认定报案反映的问题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已告知报案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陈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