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记者从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获悉,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提出我国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制度,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于每年度1月上旬申请预付金。
通知提出,我国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制度。预付金是指医保部门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的周转资金,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原则上,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通知明确,预付金支出核定标准原则上以前1至3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度1月上旬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请预付金。医保、财政部门将确定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预付金实行按年度核定,年底前医保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账核算工作,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予以收回。
通知要求,医保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做好医保预付金对账工作。医保部门应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核销的会计核算工作。定点医疗机构除按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外,还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
国家医保局表示,建立预付金制度旨在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切实为定点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赋能助力,进而为参保人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障,促进药品和耗材企业稳健运行。
南方网、粤学习见习记者 叶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