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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企业都能共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体育总局发布新规

2025-08-20 15:00 来源:南方网

  据体育总局8月20日消息,《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核心思路是通过多方合作增加社会资源投入,强化训练和参赛保障、提升奥运备战效能。

  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提出了以下创新举措:

  放宽合作范围。《办法》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社会组织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均可参与,申报基础条件仅明确总的方向,放宽对具体指标的要求,体现开放办体育理念。同时,《办法》全面考虑了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的不同特点与需求,在组建形式上,既包括集体项目的整体队伍形式,也包括个人项目的小项队组形式,各奥运项目均可适用于本《办法》规范范围。

  创新合作类型。《办法》将合作分为联建共建和委托承办两类。联建共建类是当前各单位普遍采用的主要形式,此类合作的发起单位和责任主体为项目管理单位,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履行好“第一责任”,同时采取多种方式与各类主体开展合作,发挥各类主体资源优势为奥运备战服务。委托承办类是《办法》提出的队伍组建新形式,主要对国内普及程度不高、发展基础薄弱或长期落后没有突破的项目开展,合作机构原则上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此类合作将转让国家队组建、参赛、市场开发及国际赛事申办举办等相关核心权利,并明确合作机构可依权限继续开展多层次、多元化、多领域合作。这一制度设计将使地方在项目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以体现,有序推动项目管理单位由“办队”向“管队”转变。

  完善激励机制。《办法》提出构建竞赛制度、荣誉表彰、经费奖励补助等多元化激励体系,以此更好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可持续的投入机制。

  其中,《办法》提出的委托承办类,是区别于传统国家队组建模式的创新突破,赋予承办方更多权益、更大创新空间。通过委托承办,有利于强化总局和地方发展目标的一致性,重点培育一批有条件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在奥运备战中“独当一面”,建立共建共赢、多元发展的奥运备战新格局。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倪仕轩

编辑:倪仕轩   责任编辑:卢绍聪   校对:梁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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