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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黑职介、虚假招聘!人社部公布一批侵害求职者权益典型案例

2025-12-08 20:32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集中查处了一批“黑职介”、虚假招聘、“直签”“保录”“内推”、“招转培”“培训贷”、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案件。现通报一批典型案例,提醒求职者提高警惕,严防求职陷阱,如权益受到侵害情况,请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反映。

  1.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案件。经查,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某网络平台公司账号“某某便民”为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收取服务费用。对该公司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行为,属地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山东青岛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招聘案件。经查,青岛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某网络平台转发其他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引流,以招聘服务名义收取反映人咨询费35万元。对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地人社部门已按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涉嫌诈骗犯罪线索通报公安部门。

  3.吉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直签保录”案件。经查,吉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安排吉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文职内勤岗位(文字综合)为由,与反映人签订职业介绍协议,收取信息咨询服务费20万元,存在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且涉及金额巨大,涉嫌诈骗犯罪。属地人社部门将案件材料通报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依法吊销该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江苏徐州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高薪内推”案件。经查,徐州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某网络平台账号“铁路行业就业推荐”发布包括“某地铁车辆维保检修员”等招聘信息。该公司与反映人签订《就业协议书》,承诺推荐其入职某地铁公司,约定就业服务费5.8万元并缴纳定金1.8万元。后反映人因未成功入职要求退款,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属地人社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做出行政处罚,将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等材料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陕西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薪内推”案件。经查,陕西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承诺办理西安市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岗位为名,先后向多人收取1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中介服务费,后未能兑现入职承诺且拒绝退费。对此,属地人社部门已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涉嫌诈骗线索通报公安部门。

  6.江苏盐城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招转培”案件。经查,盐城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长期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视频、帖文,推荐兼职岗位并以话术诱导求职者参加培训,收取培训费用,培训后推荐求职者在某某兼职等三家公司网站平台领取兼职工作任务;求职者要求解除培训协议申请退费时,则通过短信、律师函、法院诉讼等形式催收违约金,涉嫌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诱导消费等。属地人社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将涉嫌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和诱导消费等情况通报公安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督导网络平台下架相关招聘信息并暂停公司账号发布功能。

  7.山东青岛某文化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转培”案件。青岛某文化服务公司在某网络招聘平台发布化妆师助理招聘信息,有人来面试则声称其没有工作经验,需要培训两个月。其后求职者与青岛某科技公司签定《培训协议》《就业制度》等协议参加培训。经查,某文化服务公司并无化妆师岗位,其发布招聘化妆师助理信息且诱导求职者参加培训,存在“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属地人社部门责令上述公司限期改正,关闭职业中介、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

  8.四川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招转培”“培训贷”案件。经查,四川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招聘新媒体运营相关岗位为名,诱导求职者报名后称其无行业经验,需参加为期44天的培训,培训费用19800元,求职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办理分期付款。对该公司在未取得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情况下,以招聘名义诱导求职者参与培训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属地人社部门依法立案调查,责令该公司停止培训活动退还所收费用。

  9.河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费案件。经查,河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以“垫付培训费”为由约定克扣员工工资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财物及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的相关规定。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属地人社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违规内容,废除有关以“垫付培训费”为由克扣工资的条款,要求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10.上海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违法收取风险押金案件。经查,上海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客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驾驶员11人,但逐月扣除部分工资作为风险押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财物及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的相关规定。对此,经属地人社部门督促,该公司退还收取的风险押金4.9万元。

编辑:陈雨昀   责任编辑:陈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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