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对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的解读。据悉,该案被告人易某因非法引进1760只红耳彩龟,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做出的一审判决已生效。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撰文指出,外来入侵物种是世界公认的当地“生态杀手”。据2020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国是遭受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外来入侵物种传入风险持续加大,亟需全社会共同努力,守护国门生物安全。
基本案情: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总价达8.8万元
案情显示,2022年10月21日,易某驾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从车辆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
经鉴定,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易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易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1760只红耳彩龟,予以没收。易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裁判要旨: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该案裁判要旨在于涉案动物是否为外来入侵物种,以及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在认定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应当结合涉案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价房值,行为人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涉案生态区位、危害后果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在该案中,易某未经批准,利用车辆藏匿运输红耳彩龟,逃避海关监管,经海关无申报通道过关进境,属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其一次性非法引进红耳彩龟多达1760只,参考总价达8.8万元,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易某虽供称不知道红耳彩龟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但供称在过境前明知涉案车辆上藏匿大量红耳彩龟,入境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故其具有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故意。
法官说法:案件对判定应否入罪提供规则指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王丹撰文介绍,外来入侵物种是世界公认的当地“生态杀手”。据2020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国是遭受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海关监管区内发现的非法引进外来物种案件频发。2023年全国海关从进境寄递和旅客携带物品中查获外来物种1186种、3123批次,其中“异宠”296种、4.4万只。
与之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增设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促使生物安全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然而,由于刑法对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司法实践对本罪的适用存在一定困难。为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将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件作为参考案例收录入库,该案对判定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违法行为应否入罪提供了规则指引。
王丹表示,本参考案例即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同时提升社会公众的识别能力和防控意识,让更多的人真正认识到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的重要性,守牢国门关口,有效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保护生物多样性。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慧诗
部分内容来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