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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铁勋:岑浩辉高票提名特首候选人 彰显选举制度民主开放性

2024-09-20 18:06 来源:南方网

  澳门法律工作者联合会副监事长、澳门理工大学“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主任冷铁勋表示,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今日发出告示,公布被确定性接纳的候选人,岑浩辉为是次选举的唯一候选人。这是澳门回归以来,第五次通过选委会委员民主提名方式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

  行政长官由民主选举产生

  回归前,葡萄牙当局直接委任澳门总督代表葡萄牙管治澳门,没有民主可言。回归后,澳门同胞当家作主,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澳门真正的民主由此开启,澳门居民享有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体现就是行政长官在当地由选举产生。

  按照澳门基本法附件一所规定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法选出,由中央政府任命。这一制度安排充分保障了澳门居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涵盖澳门社会各个利益阶层的四个界别的成员构成,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会的名额,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对此,包括很多回归前任职澳葡政府高级职位的葡萄牙人在内的澳门居民当年在澳门基本法制定公布后都无不感叹称,真没有想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可先透过选举产生。

  行政长官选举程序体现开放性

  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不少于66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有意参选的人士,只要符合法定参选条件,都可报名参选。在参选报名方面,法律没有关于人数的任何限制,而在成为候选人方面,则有法定要求,参选人必须争取到不少于66名选委提名,经依法确认才可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按照目前400名选委来计算,可最多有六名候选人。至于参选人争取提名成为候选人的其他方面,法律没有作出太严的限制。例如,没有要求66个提名必须来自不同的界别,同时对领取提名表、争取选委提名,也不像有些国家和地区的选举那样,还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例如,韩国总统选举,新加坡总统选举,我国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选举等,都要求交纳相应的“保证金”。至于法律规定要争取到不少于66名选委提名,主要是出于维护选举秩序与公开、公平和公正相兼顾的现实考虑。实践证明,这一提名门槛是适当的,与之前3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时不少于50名的选委提名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性。

  历次行政长官选举都是有竞争的

  澳门行政长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和开放性,还体现在行政长官选举是存在竞争性的制度安排。在制度设计上,最多可有六名候选人,且机会是均等的。为鼓励行政长官参选人全力争取选委提名,法律并没有规定参选人获取选委提名的最高人数限制。但是,有意参选并不意味能够成为被提名人,这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由有意参选人士积极争取。按照选举程序,有意参选人士,需要争取到66名选委提名,才能成为被提名人,被提名人要通过国安委和管委会的审查,被确定性接纳,才能成为“被确定性接纳的候选人”。可见,要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参选人从领取提名表、争取选委提名开始,就是有竞争的。竞争结果不一定都会出现两名以上的候选人的情况。如果某一名参选人经过努力所争取到的提名的选委人数达到或超过335人且依法被公布为接纳的,那就只有一名候选人,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是合法的。

  其实,有选举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它们的领导人选举中,既有两人或多人的对抗选举模式,也只有单一候选人模式,并在法律上有处理单一候选人的机制。因此,单一候选人现象并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独有的。例如,韩国的总统选举,其宪法规定总统候选人仅有一名时,其得票数未达选民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则不得当选为总统;我国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选举制度也规定,候选人仅有一组时,其得票数须达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始为当选。

  事实上,澳门行政长官选举中虽然会出现一名候选人的情形,但历任行政长官选举,无论是回归前的第一任行政长官选举,还是回归后的五次行政长官选举,都不是一人参选。从这次行政长官的选举情况来看,有11名人士领取提名表,最终只有一人提交提名表,被接纳为候选人,这既是选委会委员自愿选择的结果,也是管委会依法审查和接纳的结果。这也恰恰说明,提名环节竞争激烈。绝大多数选委本着对澳门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负责的态度,选贤举能。提名结果表明,澳门社会各界一致认为岑浩辉是合适的行政长官人选。那种仅根据提名的结果,就认为澳门行政长官选举制度缺乏竞争性安排、设计不合理的论调,既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更没有事实上的依据。

  世界上没有一种适用于所有地方的选举制度,评判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选举制度,离不开对那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考量,不能简单以候选人多寡、选得热闹不热闹等为标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地位最为重要,其产生办法与澳门的政治文化特点相适应。澳门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选举的制度安排,就充分体现和反映了澳门的地方特色和政制发展需求。历任行政长官候选人高票提名、高票当选,展示了澳门爱国爱澳力量素有的团结和谐,这些都是澳门优良传统和独特的选举文化。行政长官有无民意基础和认受性,关键要看其产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规则。撇开法律规定去谈行政长官产生的所谓民意基础和认受性,在法治社会里,既很不恰当,更不负责任。

  实践证明,澳门行政长官选举制度设计是民主的、开放的,选举实践是有竞争的,选举结果是有民意基础的,符合澳门实际情况,是行之有效的,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好,实践好。

编辑:陈雨昀   责任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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