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征求意见稿》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不被赋予发明人身份,只有自然人可以署名为发明人。此外,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工具的发明可以由参与创造的自然人列为发明人。
《征求意见稿》围绕人工智能领域的热点问题及相关审查政策展开,共六章,包括人工智能专利申请的常见类型、法律问题、发明人身份认定、方案客体标准、说明书的充分公开、创造性的考量以及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指引性意见,旨在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和专利申请量急剧增长的现状,明确和细化现行专利审查标准,解决创新主体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
《征求意见稿》将常见类型划分为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本身的相关专利申请、涉及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或领域应用的相关专利申请、涉及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的相关专利申请,以及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的相关专利申请四种类型,分别为算法或模型本身、功能或领域应用、人工智能辅助发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在此基础上,重点聚焦创新主体核心诉求,全面梳理出发明人身份问题、客体和充分公开问题、创造性问题、伦理问题等五方面当前人工智能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统以及其他非自然人不得作为发明人。当存在多个发明人时,每个发明人都必须是自然人。对于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可以署名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发明人所享有的获得收益的财产权利和署名的人身权利均属于民事权利,只有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才能作为发明人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人工智能系统目前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发明人。
在方案客体的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就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本身的相关专利申请、涉及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或领域应用的相关专利申请,如何满足方案客体要求进行解释说明。就说明书的充分公开问题,明确与发明点相关的内容需要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进一步细化现行审查规定和实践中对于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充分公开的规范,以积极应对人工智能“黑匣子”问题。在涉及创造性的考量,通过解释审查标准、提供对照实例的方式,明确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如何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使得在创造性考量时需要考虑算法特征的技术贡献。
最后,《征求意见稿》提供了关于人工智能伦理的指引性意见:申请人应关注算法或模型的方案应用于具体领域场景时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等问题。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