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不少网暴受害者付出生命代价的极端情形,引发了社会对于如何织密防网暴“防护网”的广泛讨论。今年9月,两高一部发布最新司法文件《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为治理网络暴力织牢制度之网。
10月12日,南都数字经济治理论坛第12期——“如何拉开我们与网暴的距离”在北京召开,多位来自司法机关的专家、高校法学学者、实务界律师代表就如何规制网暴进行讨论。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调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操宏均:
征求意见收到五万余条建议,压实平台责任呼声高
在论坛讨论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调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操宏均分享了这份最新惩治网络暴力《指导意见》研究制定的情况和重点考量。
操宏均提到,时过境迁,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且不断演变发展、社会危害程度不断加深,而网暴被害人自救不足、取证难等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如何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成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的重要问题。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的相关探索也在不断更新。例如,备受关注的杭州取快递女子网暴案件成功实现自诉转公诉,引起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在此背景之下,“两高一部”筹备出台一份具备可行性、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文件。今年6月9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25日。短短半个多月内,各方意见的反馈雪花般纷涌而来,共收到5万多条意见。
根据操宏均归纳,社会意见主要集中在文字表述、适用范围、行为定性、政策把握、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
考虑到这份文件与网络世界密切相关,公众对上述耳熟能详的网络词汇已有一定共识,加上语言自有其张力和限缩范围,经过反复斟酌,最终在《指导意见》里保留了原本用法,也没有再作专门解释。“如果再去造新词,或者使用其他语言替换,反倒会弄巧成拙。”操宏均解释道。
操宏均透露,不少声音建议将在互联网上侮辱英烈、非法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乃至污蔑诋毁中医等行为也纳入《指导意见》规制范围。在共同研究、听取学家专家意见和一线办案人员的意见基础上,最终还是决定回归网暴违法犯罪行为本质,将网络暴力的法律适用范围限定在上述5个行为方面。同时他也指出,“看文件不能只看一半,《指导意见》在相关条文也明确规定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罚。”
操宏均提到,面对网络暴力引发的诸多极端案例,有观点认为应该从严治理、加大打击力度;但也有人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如果法律限制过严则有限制言论自由之嫌。因此,如何把握政策的边界成为《指导意见》制订过程的一大重点问题。
可以看到,《指导意见》规定了五类从重处罚情况,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也在强调,要准确把握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最终版本的《指导意见》有多处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
操宏均介绍,这些规定也是综合各方反馈意见后的考虑。经梳理社会意见发现,排在第一的意见是关于网络实名制问题;紧接着第二大意见就是要求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从严要求平台。落到具体条款上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词,因其涵盖范围比“平台”更为广泛,表述也更为严谨。
除此之外,引入“人格权侵害禁令”也被外界视为《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所在。操宏均介绍,《指导意见》引入“人格权侵害禁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刑法和民法的衔接,也是贯彻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综合治理思路的一大表现。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李俊慧:
大数据显示:惩治网暴违法犯罪势在必行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李俊慧以《司法大数据视野下网络暴力案件的特点和趋势》为题作主旨发言。李俊慧表示,涉网络暴力案件中民事案件最多,整体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网络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组成部分,网络空间治理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至关重要。”李俊慧介绍,近三年涉网络暴力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从案件类型来看,涉网络暴力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比最高。
具体而言,在涉网络暴力民事案件中,排名靠前的案由有名誉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和人格权纠纷等。在涉网络暴力刑事案件中,排名靠前的罪名有诽谤罪、侮辱罪等。
从地域来看,北京、广东涉网络暴力案件量排名靠前,既与当地的网民基数大、网络普及率高相关,又与当地知名网络平台集中密不可分,此外,还与互联网专门法院的设置布局有关;从涉网络暴力案件发生的场域和平台来看,国民级的App是网络暴力案件极易发生的场域或场景,比如QQ、微信、微博等。此外,涉网络暴力案件发生原因多为被告人谋取不当利益、恶意报复或不当维权等。
李俊慧称,从网络暴力实施的手段来看,捏造信息类最为突出,恶语中伤类次之,此外,还有部分案件为泄露受害人隐私或敏感个人信息,比如“人肉搜索”等,这些违法行为通常会对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或伤害,进而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他举例称,不少网络暴力行为会给当事人带来“社会性死亡”伤害,使得当事人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还有个别极端的案例造成当事人自杀等严重后果。
李俊慧还介绍,从涉网络暴力民事案件判决责任承担方式来看,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占比最高。从受害人或原告身份特征来看,明星等知名人物遭遇网络暴力容易引发关注,但非知名人物即普通公众作为原告的占比更高。这也凸显了加强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
网暴尚未有清晰定义,需准确界定避免误伤
谈及如何应对越演越烈的网暴现象,在论坛讨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提醒,在新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执法、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要更加谨慎,避免基于治理网暴而随意扩张打击范围。
在肯定此次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之外,赵宏也指出,目前对于治理网暴仍存在诸多灰色地带,比如尚未对何为网暴有清晰的法律界定,可能伤及无辜,平台审查责任过重,可能伤害言论自由。
今年7月份,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对网暴的界定中出现道德绑架、贬低歧视和恶意揣测等词语。赵宏指出,从目前的网暴的定义而言,如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在民法典、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均能找到相应的行为状态,但贬低歧视,恶意揣测、道德绑架等语言在法条中尚找不到直接对应的行为样态。“当法律上未曾出现过的概念出现在相应的征求意见稿中,看起来似乎覆盖了网络暴力打击的范围,不知不觉中也可能出现误伤。”
她强调,目前对网络暴力的界定距离相对清晰的法律概念仍有距离,“概念的界定取决于我们究竟要把打击的范围扩张到什么程度?”赵宏反问。
按照国家网信办对治理网暴的现有规定,相较此前的事后监管,如今平台要承担对信息内容的审查责任,在赵宏看来,这不仅将对平台产生巨大的负担影响其健康发展,也极大可能伤及宪法上赋予个人的言论表达自由,“法律永远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进行抉择,我们不可能为了保护一种利益彻底牺牲另一种利益,如何保护网暴侵害的权益,保护到什么程度,是法律要解决的矛盾。”她说。
究竟是否要如反家暴、反食品浪费一般制订专门立法,对网络暴力“亮剑”?论坛上赵宏也对此表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但目前司法系统内办理网暴案件仍面临规定不够细致、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等难题,在司法实践还未积累足够的经验和案例时,制订反网暴法条件仍不成熟。
“如果只是为了集纳法条或者只是为了表达对严惩网暴的立场,在法律问题仍不清楚的情况下出台这样一部法律规范,极易造成对其他法律应该保护价值的伤害,最典型的就是寻衅滋事。”赵宏指出,2013年两高曾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上发布不良言论的行为按照寻衅滋事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寻衅滋事罪滥用。“治理网暴目前仍需要通过大量案例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推进,如果贸然出台一部专门法,极容易造成另一种方式的以暴制暴。”她说。
她呼吁,社会各界亟须戒除法律万能主义,“不是所有事情诉诸法律就一定能解决。”赵宏表示,公众对待网暴也需更加理性冷静,“如果一味想要通过严刑重法对网暴行为进行处罚,依赖重刑主义,也与现代法治社会背道而驰。”
赵宏建议,个人应该抛弃对美好网络空间的想象,对网络空间内的风险和言论应该有充分的心理预期和预判,“人的情感需求不能全部寄托于网络,网络并不能提供足够的信赖和安全,有时候人更要远离网络,你期待在网络获得的都是信赖和支持是不现实的。”她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
网暴治理中,应给予平台容错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结合对互联网平台治理网暴的测评和研究观察,特别谈道:平台在网络内容治理中需承担主体责任,但并非无限责任。基于网络暴力界定难、成因复杂等特点,应给予平台一定的试错容错空间。
刘晓春分享了今年7月份其团队发布的一份《互联网平台网络暴力治理机制构建与测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经测评发现,我国头部互联网平台对平台责任有承担意识,大型平台的网络暴力治理举措已经覆盖了前端服务、后端技术、秩序生成与维持、未成年人保护等,部分治理措施的技术应用和治理实效达到了与国际相当水准。从治理措施角度来看,各头部平台网络暴力治理措施的同质化程度较高,但并未完整覆盖网络暴力治理的所有环节。
而在平台责任方面,刘晓春认为,平台在网络内容治理中需承担主体责任,但并非无限责任。
“在网络暴力事件处置中,不宜唯结果论,应综合考察平台是否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建立有效的防范治理和拦截保护机制,评估平台是否已经履行主体责任。”刘晓春说,基于网络暴力界定难、成因复杂等特点,应给予平台一定的试错容错空间。在充分保障用户权益和网络空间信息内容生态秩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保护互联网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结合调查研究情况,刘晓春还特别谈道,在网暴事件中,也存在个别媒体、自媒体、社交媒体在未核实基本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将事件前因后果强行关联,导致了网暴。“包括社交平台上的‘热搜榜’,可能有些事情不足以遭致网暴、或者并未遭遇网暴,但一上了热搜,有了流量,就催生了网暴的现象。”刘晓春认为,这不仅混淆了事实、消费了公众情绪和流量,还加大了网暴治理的难度和成本。
鉴于此,刘晓春建议在网暴治理中还需重视一些容易将事件放大的关键节点。譬如传统媒体的不实报道,自媒体、大V的“带节奏”,推上热搜榜、平台导流等,这些环节的推波助澜,往往会催生网暴或将网暴进一步放大,应将此作为网暴治理的关键节点与关键抓手,在必要情况下也应考虑追究相关平台、媒体、自媒体的法律责任。
对网络暴力的综合治理,刘晓春也建议,政府部门、平台企业、媒体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准确界定多方主体角色,努力以合理社会成本实现最佳防治效果。政府部门在网络暴力治理中承担依法监管责任;互联网平台居于网络暴力防范治理第一线,承担直接治理的主体责任;传统媒体和自媒体是治理网暴不可或缺的一环,应当遵循媒体伦理、承担媒介责任;网民应遵守法律法规、平台规则等,提升媒介素养,积极参与网暴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
网暴已成互联网发展绊脚石,有必要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网暴已成为当今互联网发展面临的重要阻碍,反网暴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保护网民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有必要就反网络暴力进行专项立法。
惩治网暴行为,什么方式更合适有效?一直以来,学界、企业、网友等对此众说纷纭,其中一个重要议题就是是否应制订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
今年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建议制订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就网暴的定性、类型、违法主体的确定及需承担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也有不少专家认为,目前司法系统在网暴方面还未积累足够的经验和案例,制订反网暴法条件仍不成熟,贸然出台可能导致另一种形式的“以暴制暴”。
论坛上,朱巍发表了题为《反网络暴力法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主题演讲。他对于就反网络暴力进行专项立法持支持态度,“算法推荐、辟谣机制,一键维权……这些问题必须要有统一的法律才能解决。”
朱巍指出,支持反网暴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网暴可能造成的巨大危害。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偷拍造谣出轨案,经网络传播后,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的阅读量达数亿次,舆情发酵和社交媒体扩散网暴导致当事人“社会性死亡”。
在他看来,网暴对互联网造成的危害早已不仅限于法律范畴,更是伤害了人与人之间最珍贵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他解释,网络暴力已成为当前互联网发展的重要阻碍。一个缺乏信任、安全的互联网世界,即使发展下去也丧失了很多意义。因此,反网暴看似是反对某些信息传播的违法行为,但实际上是保护所有网民的安全感和信任感。“通过立法更严格地遏制网络暴力,不是制约表达自由,而是保护言论自由。”
不仅如此,朱巍进一步指出,如今还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网暴勒索企业、危害国家等情况,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经营。
除了立法,目前还有哪些法律措施能制止网暴对个人带来的伤害?此次《指导意见》规定,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这一制度的功能在于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时常被当做一种有效的网暴治理手段提及。
朱巍坦言,作为中止侵害行为及危害不断扩散的有力武器,该制度不应该“沉睡”,必须要落到实处。毕竟平台无法扮演法院的角色,即使受害人申请了禁令,如果法院在取证过程中迟迟不裁定,平台也无计可施。在“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方面,他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应该适度放宽法院审核;二是平台在实操上应更积极敢为,一旦裁定禁令就要令行禁止,处置侵权账号时不手软。
声音
引入“人格权侵害禁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刑法和民法的衔接,也是贯彻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综合治理思路的一大表现。
——操宏均
网络空间治理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至关重要。
——李俊慧
如果一味想要通过严刑重法对网暴行为进行处罚,依赖重刑主义,也与现代法治社会背道而驰。
——赵宏
在网络暴力事件处置中,不宜唯结果论,应综合考察平台是否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建立有效的防范治理和拦截保护机制,评估平台是否已经履行主体责任。
——刘晓春
算法推荐、辟谣机制,一键维权……这些问题必须要有统一的法律才能解决。
——朱巍
统筹:程姝雯 李玲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蒋小天 黄莉玲 王玮 樊文扬 吕虹 胡耕硕
摄影:南都记者 莫倩如 视频:王子黎
出品:南都数字经济治理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