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日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正式施行。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立法法看似“高深”,实则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又被称为“管法的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对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立法工作提出新要求。距离第一次修正已有8年时间,立法法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正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认真总结新时代立法工作实践经验,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形势新要求的必然之举、关键之举,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从内容上来看,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主要围绕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合宪性审查相关要求,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等方面,共作出修改完善四十处,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典范,将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符合立法工作规律,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有利于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正确把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正确把握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同步推进、内在统一,更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正确把握变和不变的关系,在总结吸收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对确有必要修改的予以修改完善;属于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作修改。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深入推进民主立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明确“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以及备受关注的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等,有利于确保立法活动和立法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都能了解来自基层的情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维护宪法权威,深入推进依法立法,有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从明确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到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完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规范,把合宪性审查工作贯彻到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注意处理好与近年来新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关系,做好衔接,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各级立法机构和工作部门要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我们要充分认识修改立法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贯穿其中的重要原则,认真做好立法法的学习、宣传、落实工作,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应有贡献!
南方日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