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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想与亡女合葬被要求本人签字,法院:与公序良俗相悖,违背“母女合葬”初衷

2026-01-03 10:57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我就想将来和女儿葬在一起,这有什么错?”近日,因偏瘫行动不便的张婆婆(化名)没想到,自己多年前委托亲属代签的一份合墓合同,如今却成了她实现心愿的阻碍。

  数年前,张女士的独生女因病去世,沉浸在悲痛中的她无力亲自处理后续事宜,便委托亲属与某陵园签订了合墓购买合同。对她而言,这份合同不仅是一纸协议,更是将来能与女儿“相聚”的唯一寄托。

  然而,当张女士年事渐高、身体不便,想提前办理合墓使用权确认手续时,陵园方面却拒绝了她的请求。理由是合同签字人并非张女士本人,按规定需原经办人办理变更手续。因家庭关系发生变故,原经办人不愿出面办理变更,尽管张女士出示了当年支付购墓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并反复说明当时委托代签的背景,但陵园仍坚持“按章办事”。

  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陵园认为其内部规定明确,因张女士不是合同签字人故无权主张使用权,办理变更业务需原经办人提供相应材料。

  法院经审理后指出,张女士当年委托他人代签合同,系其真实意愿表达,合同合法有效。她作为逝者母亲,是合同实质权利人。陵园以其内部规则限制张女士的相关权利,不仅与公序良俗相悖,也违背了该合同旨在实现母女合葬的初衷。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女士享有该合墓的使用权。判决后,陵园方面表示将主动上门为她办理相关手续变更。一场因“非本人签字”引发的纠纷,在法律框架下得以化解。

编辑:陈榕   责任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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