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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口渴竟喝啤酒解渴,一司机二次醉驾被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2026-07-21 21:44 来源:南方+

  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都应做到“开车不喝酒”,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饮酒后危险驾驶。日前,广东交警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一位驾驶人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时,竟一手把控车把,一手拿着一个啤酒瓶“对瓶吹”。

  当天,中山交警在辖区某路段开展常态化巡逻,发现一辆正在行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陈某竟然边驾驶边喝酒。民警立刻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经现场核实,瓶内确为啤酒,陈某身上散发着酒气,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在现场询问过程中,陈某承认了自己一边开车一边喝酒的事实。

  据陈某自述,当天14时他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外出送货,赶路途中因天气热觉得口渴,便在路边便利店买了一瓶啤酒“解渴”,没想到被巡逻民警发现。

  执勤民警将陈某送往医院抽取血样后,带回大队做进一步核查,发现陈某早在2025年6月就曾因醉酒驾车被大队查处过,驾驶证已被吊销,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二次醉酒驾车,并且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次日,抽血鉴定报告出炉,陈某血液酒精含量85.7mg/100ml,确认陈某为醉酒驾驶。由于陈某此次为二次醉驾,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次酒驾”所面临的处罚结果比你想象的要严重得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广东交警提醒:正值夏季,天气炎热,请广大驾驶人驾车时消暑解渴时将车停在安全区域后再饮用水或饮料,切勿过于“豪爽”,饮酒解暑。一定要坚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底线。

编辑:吴潜之   责任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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