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强度、快节奏的技术研发领域,一些企业同时采用“弹性工作制”和“加班审批制度”来进行管理。然而,当公司通过微信群、晚间会议等方式实质性安排员工加班,却以“未经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时,法律会如何认定?
劳动节临近,4月28日,杭州中院通报近五年杭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杭州法院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例
用人单位不得以未经审批为由拒付实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孙某与某智能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孙某入职某智能科技公司后,先后担任算法工程师、算法部负责人等职务,主要负责语音识别技术的研发工作。在职期间,孙某的领导多次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正常全勤时间为早上9点半,晚上10点半”,并在群内发布“公司同事加班情况公示”,且表示要对加班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孙某存在经常性加班或工作日晚上参加公司运营例会的情况。离职后,孙某申请仲裁,要求某智能科技公司支付加班费。孙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提供的钉钉打卡记录显示其在部分工作日及个别休息日存在考勤打卡的情况。对此,某智能科技公司辩称公司设有加班审批制度,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公司安排孙某加班。但根据孙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显示,某智能科技公司多次要求孙某在工作日晚上参加公司会议,且在工作群通报嘉奖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员工,并表示提供后勤保障,因此可认定某智能科技公司安排孙某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故对孙某主张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且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安排加班的,企业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部分人工智能企业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此属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但行使该权利时应遵循合理审慎原则,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若劳动者已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在休息期间安排其从事工作,则企业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不得以未经审批为由予以拒绝。本案既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益,也为企业用工管理明确了法律边界,技术研发不应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人工智能企业应重视人文关怀,唯有为劳动者提供健康、稳定的工作环境,方能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最终达成技术进步与民生福祉的协同并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