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消息,近日,记者从上海市民陈女士(化名)处了解到,她因误以为猫咪走失,联系了一家专业寻宠团队,先预付1000元定金、正式搜寻前又支付7800元尾款,共计花费8800元寻求寻宠服务。然而事后发现,猫咪并未离开办公室。陈女士质疑该寻宠团队在搜寻过程中未尽到相应职责,要求对方退还尾款被拒绝。她认为此类高价寻宠服务名不副实,目前已报警处理,并委托律师准备提起诉讼。记者就此联系涉事寻宠团队,工作人员称正与当事人沟通协商。

履职与否是关键,律师解读
针对陈女士的事件,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武律师认为:虽然双方约定猫咪在家里找到也算完成工作,但关键一是看寻宠团队是否在家里寻找。二是寻宠团队寻找行为与发现猫咪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没有在家里寻找,则猫咪发现与其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团队妄图坐享其成,不应支持。其未认真寻找的行为应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其退还尾款。双方履行合同应本着善意尽职之原则。此外,他认为寻宠合同应约定双方认可的寻宠方案,寻宠团队按方案执行才可收费。如未按方案执行,即使甲方或他人帮忙找到,则团队不应收取相应费用才合理。
“毛孩子”的纠纷如何处理?
近年来,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随着养宠经济越来越繁荣宠物纠纷也日渐增多,“铲屎官”们注意了,为了避免矛盾纠纷以下法律知识点要牢记。
因宠物丢失,主人在网上发布2万元悬赏公告寻找宠物,找到宠物后却只愿支付5000元,是否合法?
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需满足三个构成要价:
1、以公开的形式作出声明(电视、报刊、网络、传单、广告等);
2、悬赏人在声明中提出明确的要求,即要完成特定行为,且要有具体、明确的表达;
3、悬赏人具有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
若寻回人完成悬赏广告的要求并向悬赏人交付,悬赏人拒不支付相应报酬的,寻回人可以起诉要求悬赏人支付相应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
宠物未牵绳,冲上了马路,被行驶的车辆撞死,谁负责?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即交通事故的构成有四个要件:
1.车辆为事故主体;
2.事故空间发生在道路上;
3.事故原因系过错或是意外;
4.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宠物在法律层面上属于主人的个人财物,被撞死或撞伤属于财产损失。因此,此类事件应属交通事故。
责任该由谁承担,需分析具体情况。若车辆驾驶人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和或过错的,该责任由宠物管理人承担,并且还要赔偿因事故发生造成车辆的损害;若车辆驾驶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需根据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双方责任。
将宠物寄养到朋友家或是宠物店期间,宠物死亡的,谁担责?
在寄养过程中,双方都应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寄养受托方,应尽到对宠物的照顾义务,如提供合适的生活环境、饮食条件,生病后及时送医治疗等,并及时向主人反馈。作为宠物主人而言,应全面告知寄养受托方宠物的健康状况。
收费寄养:若在寄养过程中,因寄养受托方未提供合适的环境饮食,导致宠物死亡的,寄养受托方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并返还寄养费用。若是在寄养过程中,宠物突发疾病,寄养受托方未及时送医导致宠物死亡的,其应承担责任,但该疾病系宠物主人故意隐瞒的,或者寄养受托方已经尽到及时送医义务的除外。
免费寄养:除了收费寄养外,还有人会将宠物放在自己朋友家中由他们免费寄养一段时间。此种情况下,只有在寄养受托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宠物伤亡的,寄养受托方才需承担责任。
宠物咬伤了别人该怎么办?
“毛孩子”咬伤人的责任划分有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一:已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一般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比如你是一名合格的“铲屎官”,在已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仍需对宠物的伤人行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作为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宠物全面注意、防范的管束义务,当宠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如果宠物伤人是被侵权人挑逗,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主人已依法尽到了管理义务,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
情况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如果主人没有按时给宠物注射疫苗,外出没有牵引绳,而撞伤或咬伤别人,这种情况下即使受害者有主观过错,也只能减轻但不能免除责任。
情况三:危险宠物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一些大型犬类,或者是剧毒的毒蛇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民法典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减免其责任。
情况四:第三人过错造成宠物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宠物伤人既不是饲养者、管理者的过错,也不是被侵权人的过错,而是由于第三人过错行为造成,此时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饲养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饲养者、管理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