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网

  • 南方日报

  • 南方都市报

  • 南方杂志

  • 南方日报出版社

女子实习期上高速追尾身亡,男友在副驾睡觉被其家属起诉:未履行陪同、安全监管义务,索赔66万元

2026-07-14 20:51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女子刘某在驾照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在一停车场内,因超速追尾重型货车,刘某不幸身亡。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不过刘某父母看了相关公共视频后发现,行车途中刘某的男友赵某一直在副驾驶座位睡觉,未履行陪同、安全监管义务,对女友身亡应存在重大过错。于是,刘某父母将赵某告上法院,要求赵某承担70%赔偿责任,索赔各项损失合计66万余元。

  新疆精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赵某未尽到陪同监护义务,需承担10%赔偿责任。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家属损失已通过保险公司足额填补,最终改判驳回刘某父母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2025年5月7日,22岁的刘某驾驶男友赵某的小型普通客车,两人从奎屯市前往赛里木湖游玩。刘某持有C1驾驶证,尚处于实习期;赵某持有C1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12年4月。当天14时45分,车辆行驶至连霍高速一停车场时,追尾场内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刘某被送医,经抢救无效身亡。事故发生后,赵某委托亲属向女友家属转账5000元作为丧葬费。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超速、未安全文明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及货车驾驶员无责。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刘某父母获悉,卡口公共视频清晰记录,事发前两分钟抓拍照片显示,刘某正常驾车时,副驾驶位的赵某座椅放倒、平躺熟睡,双手放在胸前;事故现场照片还显示,赵某斜躺在副驾座椅,全程未对女友进行提醒、干预

  刘某父母认为,赵某明知女友处于实习期,高速行驶期间全程睡觉,完全未履行法定陪同、安全监管义务,对女友死亡存在重大过错,于是起诉至精河县人民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合计91万余元,要求赵某承担70%赔偿责任,索赔66万余元。

  法庭上,赵某辩称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出其投保的30万元驾乘意外险已赔付家属,该笔款项应当抵扣自身赔偿金额。

  精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交规,实习期人员高速行车,需持驾照三年以上人员全程陪同,陪同人负有实时提醒、应急干预义务。赵某全程熟睡,未尽法定监护义务,存在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认定刘某作为驾驶员超速、操作不当,是事故直接诱因,承担90%责任;赵某的过错较小,承担10%赔偿责任。法院判令赵某赔偿 88580.55 元。针对30万元意外险理赔款,一审法院援引保险法规定,认定人身意外险与侵权赔偿分属独立法律关系,理赔款不能抵扣侵权赔偿。

  一审后,刘某父母与赵某均提起上诉。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赵某具备陪同资质却全程熟睡,未履行监护提醒义务,确实存在过错,一审划分10%责任比例合理。但对于30万元保险金,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意外险由赵某出资投保,投保初衷即为分散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赔偿风险。若刘某家属既全额领取30万元保险理赔,又另行向赵某主张侵权赔偿,将形成超额双重受偿,违背保险设立初衷,不利于鼓励机动车所有人投保驾乘意外险及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赵某一审需承担的8万余元赔偿金额,完全包含在30万元理赔额度之内,家属损失已通过保险足额填补。最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刘某父母全部诉讼请求。

【新闻多一点】

一个合格的副驾驶,应该是怎样的呢?

路况不熟悉,副驾助导航

开车时驾驶人的注意力

主要集中在前方道路和车辆操作上

在遇见不熟悉的路况时

驾驶人若分散精力查看导航

就会影响行车安全

这时副驾驶应该帮忙设置导航

减轻驾驶人的操作负担

图片

路况很复杂,副驾助分析

我国汽车的驾驶位设置在左侧

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盲区

所以副驾驶要充当驾驶人的“第二双眼睛”

尤其在变道、转弯、倒车等操作时

副驾驶可以协助观察周围的情况

及时提醒驾驶人


疲惫怎么办,解乏靠副驾

有时候开车需要走夜路或长途驾驶

在正常驾驶的情况下

连续开车2个小时左右就会产生疲惫感

如果无法停车休息

副驾驶应适当和驾驶人聊聊天

缓解他的疲惫

图片

路远不要慌,副驾可替换

假期出行时车程往往十分漫长

如果副驾驶也是一位老司机

那就再好不过了

可以两个人轮流驾驶

避免疲劳驾驶的发生

图片

编辑:叶莉子   责任编辑:于艳彬  
回到首页 南方网二维码 回到顶部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简介-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招标投标- 物资采购-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维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7373397 18122015068

ICP备案号:粤B-20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