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关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使居民有稳定收入能消费、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2024年,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体构筑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根基。今年7月,国务院印发《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擘画中长期消费发展蓝图,提出建设更高水平、更具活力的消费市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扩内需、促消费各项政策部署,切实回应群众关切,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年度重点立法项目。《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我省消费市场发展实际,健全全链条消费维权机制,着力打通制约群众“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的制度堵点。《条例》的出台实施,是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制度性成果。作为全国经济大省、人口大省、消费大省,出台这部地方性法规,为推动我省消费提质扩容,促进消费和投资、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助力广东在“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正当其时、意义深远。
《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围绕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保护与救济机制、消费环境建设等方面,系统构建了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主要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政府、企业、社会、消费者共同参与。《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从原则要求、政府职责、消费者组织建设、跨区域协作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构建协同高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治理格局。
一是明确原则要求。第三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坚持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二是强化政府部门职责。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同时明确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二十余个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形成各司其职、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是加强消费者组织建设。第五条规定消费者委员会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协会等相关代表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是依法成立的代表消费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费者委员会组织建设,对消费者委员会履行职责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根据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成立消费者委员会分会,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覆盖到基层。
四是推动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第六条规定本省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通过开展维权信息共享、纠纷协同调处、消费环境共建等,促进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和消费环境优化。同时规定本省促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融合发展,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第三十九条规定省消费者委员会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消费者委员会的交流合作,促进粤港澳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这些规定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一体化保护提供了制度支撑。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交易已成为消费的重要形式。《条例》针对网络交易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大数据“杀熟”、平台责任不清等突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一是规范互联网推介行为。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得实施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包括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或者对服务内容、规格、费用、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篡改、编造、隐匿消费者评价;以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服务的评价等误导性方式展示消费者评价;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等。这一规定直击刷单炒信、虚假评价等网络交易顽疾。
二是禁止大数据“杀熟”。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同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超过法定数额或明显超过合理数额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权利、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第五十九条还设置了相应罚则。这些规定为保障网络交易公平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强化电子商务平台审核义务。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资质进行审核,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协助有关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规定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直播前,提供经核验无误的相关信息;直播间运营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开展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第六十一条还设置了相应罚则。这些规定回应了直播电商、AI数字人带货等新业态的监管需求。
四是规范自动续费和会员服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开通服务前征得同意,不得默认选定、强制捆绑开通,并以显著方式告知服务内容、周期和截止日期、扣费金额、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方式等事项;在每次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展期、续费。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取消或变更的途径和方式,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第六十三条还设置了相应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采用付费会员模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建立公平合理的消费规则,在消费者开通服务前明示会员权益、资费等内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限制性条件,并以此为由终止会员正常使用的商品功能和服务,或者降低服务体验。这些规定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自动续费“套路”和会员权益缩水问题。
《条例》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食品经营、旅游经营、教育培训、电信服务等重点领域,作出专门规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费痛点。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消费保护。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和广告。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消费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和认证,并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二是加强老年人消费保护。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经营者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不得虚构或者夸大产品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老年人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除外。零售、餐饮、商场、公园等老年人高频消费场所应当支持现金和银行卡支付。鼓励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结合老年人使用需求提升适老化技术水平,便利老年人进行购物、订餐、家政、生活缴费等日常消费。
三是规范预付款经营。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预付款监管和退还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并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查询预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的渠道。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或者符合交易习惯的合理期限内退还未消费的相应预付款。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本省推动建立预付款资金存管制度,探索推行预付款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模式,为预付款资金存储、消费、使用提供保障。第六十条还设置了相应罚则。这些规定为破解预付式消费“跑路”难题提供了制度方案。
四是规范重点领域经营行为。《条例》还对餐饮服务、客运经营、驾驶培训、旅游经营、公用服务、网络服务、随机销售、票务服务、装修服务、非学历教育培训、电信服务、加工修理、二手汽车交易、中介服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等十七个重点领域作出专门规定。例如,第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配送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的,应当采取措施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和便于消费者辨识,并在第六十二条设置了相应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不得以消费者未购买商品或者未接受服务为由,降低后续服务标准或者拒绝提供约定服务;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营业性文娱、体育活动的演出票、门票等票务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以及规则,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对演出内容和票务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这些规定回应了人民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旅游乱象、退票难等热点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是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条例》专条规定经营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着力解决强制授权、过度收集、泄露滥用等突出问题。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的,还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更改消费者未授权权限状态,不得采用默认勾选、缩小文字、冗长文本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消费者拒绝提供非当前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时,不得影响其使用该服务的基本功能。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取消或者变更个人信息授权的途径和方式。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衔接,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划定了明确红线,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消费纠纷高效解决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环节。《条例》第四章从部门职责、争议解决、投诉处理、公益诉讼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构建高效便捷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明确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第七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八条、九条、十条、十七条分别明确了经营者提供信息、经营者计量规范、经营场所等安全保障、应履行的售后等义务。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了开展消费提示或警示、案例示范、消费教育和法治宣传等内容,着力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划分。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涉及特定行业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由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部门负责;不涉及特定行业行政许可或者备案但是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以及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监管职责未明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指定主要负责部门和配合部门。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当前各消费领域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监管职责不清的问题,为解决部门间推诿扯皮问题、避免出现监管和维权“真空地带”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抽查检验职责,对涉及人身健康、影响国计民生或者消费者投诉集中的,优先列入年度抽查检验计划,必要的及时组织抽查检验。
三是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第四十条规定本省健全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组织、调解组织、行业组织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相衔接的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导消费者通过协商、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鼓励和引导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社区、景区等消费活动集中的地方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促进消费纠纷源头解决。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争议。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等机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经营者使用智能客服处理消费咨询和投诉的,应当根据消费者需求保留必要的人工客服渠道并简化其获取程序。
四是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开展调解,调解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五是限制投诉举报权利滥用。第四十四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长期、反复、大量投诉、举报,对于明显超过必要、合理维权范围的,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处理。同时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不予处理”的具体认定标准。
六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委托相关地级以上市消费者委员会开展线索核查、材料准备和配合诉讼等工作。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组织和个人不提起诉讼或者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委员会为提起公益诉讼搜集证据,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
优化消费环境,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高品质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第五章从消费供给、绿色消费、友好环境、信用体系、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是优化消费供给。第四十六条规定本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推进消费环境建设,推动消费场所的多语种标识和服务,提升消费服务的国际化水平。第四十七条规定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创新消费模式和业态,创造更多消费场景,提高消费供给水平,提升商品质量,改善服务品质。第四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现代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经营者加快绿色转型,开发环保技术,循环利用资源,为消费者营造绿色消费环境。第四十九条规定鼓励经营者建设友好消费环境,完善相应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消费环境。第五十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秩序。
二是推进放心消费承诺活动。第五十一条规定鼓励和引导经营者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品质保证、诚信保证、维权保证等承诺;实体店经营者根据经营商品性质作出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承诺;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高于法定无理由退换货标准的承诺;探索建立异地异店退换货、线上购物线下退换、线下购物线上退换等制度,以法治方式提升固化了我省培育放心消费承诺单元的工作成果。
三是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产品抽检结果、经营异常名录、消费投诉等信息,依法对守信经营者实施激励、对失信经营者实施市场禁入或者服务受限等惩戒措施。
四是强化行业自律和舆论监督。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督促行业内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制定行业规则、相关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消费者委员会以及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地报道涉及消费者权益相关事项,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发挥消费维权引导作用。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商品和服务第三方测评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
总之,《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出台实施,是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践的制度集成。《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突出系统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构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治格局,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广东人大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