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网

  • 南方日报

  • 南方都市报

  • 南方杂志

  • 南方日报出版社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草案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2026-06-30 17:24 来源:广东人大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草案稿征求意见稿)》在本平台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请扫描下方葵花码,进入“粤当家”小程序,在“我要参与”栏目参加本次法规意见征集活动,或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反馈有关意见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26年7月25日)。


(扫码体验“粤当家”小程序)


邮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

邮编:510080

电子邮箱:shehui_fgc@gdrd.cn

传真:020-37866800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

保护协作规定

(草案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环境,有效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宜游优质生活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加强跨区域消费环境建设,完善标准规范;支持省消费者委员会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的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简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区域协作,促进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支持本市或者本市会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其他有关市消费者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开展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提供便利。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第三条【跨境协作】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流合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通过签订消费维权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探索开展跨境投诉调解、消费教育、维权业务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维权合作,优化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环境。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可以邀请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


第四条【联合举办跨境交流合作活动】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结合实际,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联动开展下列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流合作活动:


(一)联合编制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


(二)联合举办消费维权合作会议;


(三)联合开展消费维权业务培训;


(四)联合开展消费调查;


(五)联合开展商品比较试验;


(六)联合开展消费教育;


(七)联合开展消费普法宣传和维权引导;


(八)联合发布消费提示警示;


(九)联合处理跨境消费投诉;


(十)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流合作活动。


第五条【跨境常态化联动与信息共享】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共享,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交换消费投诉热点、重大消费风险等信息。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采取交流会、座谈会、研讨会、视频会议等方式加强互动和交流。省消费者委员会推动轮流举办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会议。


第六条【跨境放心消费环境建设】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通过放心消费商家、诚信店培育活动等方式开展跨境消费诚信共建,加强在培育与管理、社会推广、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协同构建跨境放心消费环境,增强跨境消费体验。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加强跨境商品服务社会监督,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围绕重点消费领域、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热点消费以及新型消费问题,联合开展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消费体察、消费调查等,并共同发布结果。


第七条【跨境消费教育与风险预警协作】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结合实际开展跨境消费教育,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向消费者普及三地消费环境、消费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知识。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推动跨境消费风险预警协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发布消费提示警示。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可以依托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资讯专区,及时发布三地消费维权权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科学消费指引。采用另一方发布的信息,发布前应当先取得提供方同意。


第八条【跨境投诉纠纷处理协作】 省消费者委员会推动完善跨境消费纠纷处理协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加强协作,畅通跨境消费投诉转办渠道,提升投诉处理效率。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探索跨境消费纠纷线上调解方式,提高调解的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受理、转办、调解处理跨境投诉案件,按照本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的个案信息、个人信息等给予保护。


第九条【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投诉转办平台建设】 支持省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建设、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加强平台数据安全管理,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登录平台一键投诉、一网转办。


第十条【参照执行】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外的地级以上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广东人大网


编辑:陈泽萍   责任编辑:汤文诗  
回到首页 南方网二维码 回到顶部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简介-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招标投标- 物资采购-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维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7373397 18122015068

ICP备案号:粤B-20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