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两辆公务车间的摩擦经报道后,引发更多读者、网民关注。驾车撞击一方的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昨天接受采访,透露修车费用已由涉事人员自掏腰包承担,网友们不必担心纳税人利益受损;被撞一方的市台办杜处长则对记者表示,事发时自己并不在现场,且未接受对方提供的暂用车辆。
对公务车辆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从严处理,公务车辆应该成为市民的表率。
——— 法律界人士
建议市领导多抓抓内部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要让这些行为演变成社会的丑陋面了。
——— 网友“幸福就在不远处”
两辆公务车间的摩擦经昨天(4日)报道后,引发更多读者、网民关注。驾车撞击一方的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昨天接受本报采访,透露修车费用已由涉事人员自掏腰包承担,网友们不必担心纳税人利益受损;被撞一方的市台办杜处长则对记者表示,事发时自己并不在现场,且未接受对方提供的暂用车辆。
杜姓处长澄清事件
通过对深圳市台湾事务办公室与建筑工务署双方的采访,事发时的过程得以进一步还原。
一位在市府二办里工作的知情者向记者透露了一些细节。涉事车位确属市台办所有,一般停放杜姓处长的车,但在昨天之前,建筑工务署方面的车辆可能已不止一次停放在该处;前日该车再次“抢占”车位后,杜处长驾车“来晚”了一步。
“看到车位又被占了,多少有点生气,就把车横着停在对方车的前边,上楼去了办公室,是想看看究竟是谁这么‘牛’”,知情者介绍说,上午11点左右,果然有一位保安走进市台办的办公室,希望杜处长将车挪开,“办公室有个科员就主动说帮忙把车开走,拿着车钥匙就下楼去了。”科员小唐下到停车场后,可能与对方发生了一些言语上的争执,建筑工务署方面遂启动车辆,撞击了杜处长的车“还好小唐当时还没上车,要是人在车上,被撞伤了可怎么办?”
昨日下午,杜处长(女)也在电话中对记者澄清说,自己事发时不在现场“我跟对方不认识,停完车就直接去了办公室,撞车的时候,我不在现场。本身不是特别大的事,跟两辆车在路上相撞没多大区别,我不希望再多说。事情发生后,下午对方就过来道歉了,我当然也接受,本身也没有太大问题,对方还提供了车给我暂时用,我当然没要,我可以走路上班。”她表示,目前车辆仍在接受修理,只是车门上有轻微划痕,很快就可以拿回车来,事情至此已告一段落。
建筑工务署透露处理措施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方面昨天接受采访,并透露了具体处理措施。该署相关负责人称单位对此事“态度明确”,“一方面对我们这位刘姓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也要求他立即对台湾事务办公室那边赔礼道歉。本来都是兄弟单位,不应该发生这样不和谐的事情。”市台办负责人同样表示,“我们领导教育了杜处,跟她说,虽然车位被对方占了,你也不应该把车挡在前头呀!”
建筑工务署方面同时表示,领导明确指出,不应由公家买单,事故不报保险,修理车辆费用完全由个人自理,希望广大网友不要担心纳税人的钱因为这样被浪费。对于涉事刘姓工作人员的具体身份,建筑工务署方面没有给出进一步说明。
记者昨天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该公司负责部分公务车辆的保险事宜,一位莫姓工作人员表示,已经从媒体上初步了解到这一事件,若细节属实,则属于故意性质的撞车,显然不符合车辆保险的理赔要求;“公务车保险和私家车保险是一样的,这样的行为肯定不在赔偿范围内,需要自己来承担。”
双方否认存在积怨
一位在市府二办工作的知情者昨天对记者表示,公务车“顶牛”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此前多次矛盾积累而成。
这位知情者说,近年来,车辆的停放一定程度上成了难题,以部门来“圈位”的做法导致在市府二办工作的不少人经常无位停车,眼见有些车位留着、空着,自己却只能停在过道,还影响到其他车辆的通行。其透露,杜处长的车位被占据也并非头一回,积累之下导致冲突出现。“大家都是替政府打工,权力都是人民给的,不应该这样做事”,知情者更尖锐指出。
记者昨天就以上说法向建筑工务署方面核实,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府二办的物业管理由深圳市政府统一控制,关于车位问题,院内各个部门一直相处比较融洽,并不存在积怨的说法。
市台办有关负责人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车位确实时常被占据,很多时候是一些外来的不熟悉情况的车辆,并非经常由建筑工务署的车“霸占”,前天的事件可能主要因一时冲动而起。
法律界人士称公务车应作表率
在最早出现报料帖的奥一论坛深圳视点版面上,网友们也继续对此事的热烈讨论。奥一网友“红双喜牌”直截了当地提醒公务员们注意形象、素质,奥一网友“幸福就在不远处”则认为,这一事件“充分体现出一些公职人员政治智慧的缺失或苍白,建议市领导多抓抓内部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要让这些行为演变成社会的丑陋面了。”
有法律界人士对记者指出,依照相关规定的精神,公务车辆理应成为司机们的表率。这位律师介绍说,2005年7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就印发了《深圳市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里面提及,要“加强对深圳市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从严处理公务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并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较多、又不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的公务车辆,市交警部门可以将车辆所属单位、车牌号码及交通违法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顶牛’事件在市府二办的机关大院里发生,而非在道路上,从法律适用来说,这份有关交通违法的规定不适用,但里面体现的精神仍值得借鉴,也就是说,对公务车辆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从严处理,公务车辆应该成为市民的表率”,这位律师分析说,仅就事论事而言,派出所介入处理后,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结果,实际上还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其中第三章第一节规定,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并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编辑:郑彦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