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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丈夫杀害的女子,曾起诉离婚未被批准,为什么?

2020-07-26 17:09 来源:南方网 关喜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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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女子遭家暴后起诉离婚,结果却被丈夫杀害,近日该案在南京市中级法院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立即执行。

  报道显示,女子韩某生前因家暴报警就达6次。2018年8月,韩某因不堪家暴,提出诉讼离婚,未被批准。同年12月,韩某再次遭家暴并报警。此后,两人正式分居。2019年9月初,韩某第二次诉讼离婚,但尚未开庭,张某便于当月26日持刀和铁锤当众将韩某杀害。

  该案令人痛心的是,韩某被家暴已久,但她第一次以家暴为由提出离婚时,法院并没有判离。

  被家暴后提起离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哪些情况应该判离?

  根据目前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也就是说,起诉离婚得到支持的前提,要么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要么证明配偶有家暴等行为。家暴是判离的法定情形。

  但实践中,当事人被家暴后,能拿出有力证据的并不多。

  一方面,有的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对所受的暴力忍辱求全,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也没做伤情鉴定,再想追究对方民事责任时,由于时过境迁,很难举证,法院因此也无法认定对方是否实施家庭暴力。

  另一方面,有的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主要是受伤部位的照片、诊疗材料等,这些材料即便写明伤情系家暴所致,也因系伤者的个人陈述,而使记载具有主观性,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对受害者来说,应如何向法院证明被家暴,及时离婚?

  报警记录是非常有效的证据。当遭到家暴时,要立刻报警并向警察说明情况,同时利用手机录音或录像。如果对方的暴力行为造成自己身体伤害,要立即去医院就诊,并将受伤部位拍照留证,带上前述证据去居委会或妇联求助,保存相关书面记录(尽量在同一天完成)。

  对方实施家暴后,对此如有自认或认错行为,保存相应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并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不会再实施家暴。

  明年将生效的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但家暴、出轨等情形,不受离婚冷静期限制。遭遇家暴时,切记要立即维权。

  而对办案机关来说,也应及时采取有效手段,保护受害者的安全。如果不分案情,均秉持劝和不劝分的思想,只会让家暴案中的受害者受到更大的伤害。

  南方日报记者 关喜如意

  统筹:尚黎阳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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