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网

  • 南方日报

  • 南方都市报

  • 南方杂志

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河源 梅州 惠州 汕尾 东莞 中山 江门 阳江 湛江 茂名 肇庆 清远 潮州 揭阳 云浮

穗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拟纳入工伤保险

原则上6月1日前执行

2019-05-12 07:14 来源:南方网 李欣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李欣 通讯员/穗人社宣)近日,广州市人社局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拟将广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

  根据《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号)规定,广东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原则上应在今年6月1日前执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广州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有关争议处理等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办理。

  工伤职工或者原公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公伤保障待遇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同的公伤保障待遇项目标准的,由公伤保障渠道继续予以解决。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编辑:杨雪
回到首页 回到顶部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简介-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招标投标- 物资采购-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维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7373397 18122015029 18122015068

ICP备案号:粤B-20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