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枫的新电影《我的姐姐》4月2日上映,截至4月5日,票房已达到3.78亿。片中张子枫饰演的女主角安然今年21岁,原本准备考研去北京过新的生活。父母因为车祸突然去世,家里的亲戚朋友、街坊邻居都觉得安然应该养6岁的弟弟。是将弟弟送养他人,还是为了弟弟放弃考研?故事就这样围绕着安然的两难选择展开。
《我的姐姐》剧照
虽然电影是开放式结局,但依然让观众们吵到不可开交。有的网友认为:“电影从始至终都在道德绑架,姐姐最终变成下一个姑妈,陷入死循环,这是在宣扬一种鼓励女性自我牺牲的价值观,简直三观不正!”并且抨击《我的姐姐》是垃圾电影。
但另一方面也有人觉得这部电影应该让“二孩”家庭的父母好好看一看,思考思考如何处理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骂的人多,夸的人更多,剧情毁誉参半的同时,一些法律问题也引起法律界人士争论——安然到底有没有权利送养弟弟?她对弟弟应负哪些责任?
姐姐作为监护人是否有权送养弟弟
片中前半部分,安然想将弟弟送养给其他人的举动让不少人觉得姐姐无情、冷血,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竹盛告诉记者,姐姐是有权送养弟弟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可以作送养人。影片中的弟弟父母双亡,属于孤儿,已经成年的姐姐就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因此有权利送养弟弟。”
叶竹盛解释道:“《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电影中从头到尾并未出现过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此可以认定姐姐安然就是弟弟的唯一监护人,有权利独自决定是否送养弟弟。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也指出,在父母双亡、无其他有抚养义务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姐姐作为监护人,有权将弟弟送养。
收养应从被收养人利益出发
电影剧照
从网上无数的评论中不难发现,《我的姐姐》这部影片毁誉参半,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少人觉得它“无脑煽情”“强行煽情”。有网友评论道:“法律和行政上的现实情节完全没有提到,收养难道不走程序光凭一张嘴吗?”
的确,影片全程未出现应走收养程序的相关政府部门,比如当地街道、民政部门。送养与否、送养给谁,似乎全凭姐姐自己找。而最后导向性极强的开放式结局,也同样是一种讨巧的设置,因此有网友说这部片子是“借着重男轻女、性别歧视的话题挑起对立,制造争议,如果换成哥哥和妹妹,就没这么大的争议了。”
广东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华告诉记者:“送养与否应当从被收养人利益角度出发,影片中姐姐对于弟弟有着法定监护义务,因此不该因为某种意愿或现实困难而放弃监护,经济或物质困难可以通过民政部门的救助或其他途径解决,法律不鼓励直接将未成年人送养他人。”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林彬也表示:“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从法律上来讲,姐姐的确有权利将弟弟送养给别人,但需遵循对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换言之,送养弟弟不该是为了卸下担子,而是为了让弟弟有更好的成长环境,才去选择送养。”
他认为,对于收养人是否有收养资格、是否能让被收养人有更优的生活和成长环境,不能依靠送养人或收养人的主观判断,而要走法律程序。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军明告诉记者:“虽然从法律上来看,姐姐有权利独自决定是否送养弟弟,但收养人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需要民政部门和公证部门的共同考察。另外,姐姐也需要通过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确认弟弟的孤儿身份后才可以作为孤儿的监护人送养弟弟。”
曾在广东省民政部门工作相当长时间的李先生告诉记者,国家对于收养有严格的规定,绝对不是个人想送谁就送谁,例如,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他认为,个人私下的送养后患无穷:它既缺乏争端解决的法律依据,也解决不了孩子将来的读书等现实问题,而且电影中所谓送养后不得探视的条款在现实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本不成立。
南方日报记者 项仙君 实习生 易蜀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