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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看待离婚冷静期:受到家暴、伴侣出轨怎么办?

2020-05-29 16:30 来源:南方网 王梓佩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离婚冷静期是否应当写入民法典,舆论争议很大。

  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表决通过,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至此,离婚冷静期制度从2018年最高院出台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发展到正式成为一项成文法律制度。继续争论离婚冷静期是否应当存在,意义已经不大,双方不妨都冷静下来,认真审视这一既成制度,争取在接下来的落实中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对于离婚冷静期,支持者大多基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性的考虑。如果夫妻之间一吵架就闹离婚,最后还真离成了,对一些伴侣来说,可能并不是明智选择。而要是离婚后又想复合,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对严肃的婚姻制度过于随意的态度,也是对行政资源的浪费。

  有了离婚冷静期,夫妻即便提出离婚申请,仍有30天的冷静时间。其间,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而如果双方决意离婚,则必须在30天内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这相当于用制度为婚姻状态存续加上了双保险,也能很大程度上避免离婚又复婚的情况发生。

  在反对意见中,最为激烈的声音是,离婚冷静期可能导致婚内出轨、家庭暴力等问题的受害者更加难以离婚、无法得到保护。应当说,从目前公布的民法典原文看,确实没有对这些情况作出特殊规定。但是,离婚的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受家庭暴力、伴侣出轨,以及冷暴力等情形中,受害方还可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法学者程啸等多位学界人士都认为,离婚冷静期不应适用于所有离婚情形,因家暴或婚内出轨等现象,确实导致感情破裂,法院应批准离婚。但也应当看到,相较于协议方式,诉讼方式会给受害方带来更多负担,这要求法院在考察离婚情由、判断感情是否确系破裂时,更加注重兼顾公正与效率,必要时适时开具人身保护令。

  此外,呼声较高的反对声音还有,离婚冷静期是对婚姻自由的侵犯。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确实是增设了限制。然而对自由也有不同种的解读,离婚冷静期的限制究竟对离婚自由有多大的影响,有待在今后实际运行中考察。

  有人认为,与其设置离婚冷静期,不如增设结婚冷静期,省去后面所有烦恼。那么,既然能够结婚,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都是成熟的大人了,何必依赖法律给自己的头脑“降温”呢?没有结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也提醒着各位,婚姻是大事,结婚必须慎重。

  【作者】 王梓佩

  【来源】 叮咚快评南方号

编辑:于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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