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票难求的时候,一些人也做起了“黄牛”,加价代人购票。不过小心了,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倒卖车票、船票罪”。
不久前,江西审理了一起案子。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刘某某在网上购买抢票软件和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935个,先后倒卖火车票3749张,获利31万多元。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刘金福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令人意外的是,这则判处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有许多法律界人士站出来挺被告人,认为抢票能解决一些人的需求,又不是很暴利,也不是有特别危害社会、扰乱秩序的情形,应该视为市场调节和道德约束的范围,不应动用法律手段。
一个抢票获利31万元的“黄牛”,居然也能得到同情和支持,这是什么道理?原因是,这看起来更像是种代理服务。某种程度上,就好比一个人帮亲朋好友买票,因为也付出时间和体力,所以许多人认为收费合情合理,没那么痛恨他们。
而法律规定的“倒卖罪”,针对的更多是那种囤积居奇的“黄牛”。没有实名制的时候,这些人利用不正当途径占据大量车票资源,使他人无法买到,令人感到很不公平。相对地,那些替他人去窗口排队、参与公平竞争的,法律也会网开一面。
刘某某的行为究竟是“倒卖”还是“代购”,是这个辩题的核心所在。而真正令人疑惑的是,目前对于“倒卖”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
还记得2013年,佛山一对夫妻帮助不会上网订票的农民工订票,并收取10元手续费,结果被刑拘。2019年,龙某帮他人购买火车票34张,也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这难免令人担心,追责尺度如此之小,是否会有扩大化风险?
如果普通人通过劳动换取有偿报酬都算“倒卖”,那么,那些提供抢票服务的知名平台,是不是也应该被追责呢?可是刘某某举报数次,相关部门都“查无实据”,这是否有“捏软柿子”的嫌疑呢?相关部门必须意识到这个问题,出台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有偿代理行为究竟是什么性质?“倒卖”和“代购”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我们期待相关部门的权威解释。在这之前,不宜动辄追究刑责。
【作者】 王庆峰
【来源】 叮咚快评南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