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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咚快评|“67岁产妇”超生第三胎,该不该缴纳社会抚养费?

2019-11-04 12:06 来源:南方网

  文|李英锋(律师)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67岁产妇剖腹产下一名女婴,因是否为自然受孕和可能面临超生罚款引发社会关注。多位人口专家指出,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对年龄作出界定,但考虑到黄维平夫妇年龄均超60岁,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护,应该不会被罚款。

  针对黄维平夫妇的高龄生育现象,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焦点从生理、伦理又转向了法理,而有关法理问题的思考和疑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高龄生育三胎是否属于超生?二是老年人超生是否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此,不少专家都发表了意见,网友们也在热议,虽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些观点却让人莫衷一是。笔者以为,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这起高龄生育行为的性质和责任进行梳理,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答案。

  尽管按照生育规律对育龄妇女进行生育管理的年龄上限是49岁,但在法律上没有甄别生育行为性质的年龄界限,现行法律仍将计划生育定为国家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没有赋予老年人超生豁免权。黄维平夫妇之前已经生育一对子女,此番再生一女,系第三胎。

  有人建议,可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之规定,由相关部门将黄维平夫妇生育三胎的行为认定为“其他情形”。笔者认为不妥,一则此种认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上位法中没有明确依据;二则黄维平夫妇之前所生两子女身体健康,且没有再婚生育、收养等特殊情形,仅以年龄较大为由,给予黄维平夫妇特殊生育照拂,不符合法律法规针对一些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本意,也不符合生育公平;三则即便可将高龄生育视为“其他情形”,但也需拟生育者提前申请报批。事实上,黄维平夫妇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已构成违法行为,如果有关部门在事后追认黄维平夫妇生育行为属于“其他情形”,就与程序相悖。所以说,黄维平夫妇的高龄生育行为已经构成“超生”。

  在此基础上,再讨论第二个问题。诚然,黄维平夫妇的年龄均已超过60周岁,属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保护范围,但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写到“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但是,超生显然不是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是黄维平夫妇超生问题的“护身符”。依据有关计生的法律法规来调查甚至处理黄维平夫妇超生问题,并不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不抵触。

  而且,社会抚养费是行政征收,不是罚款,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没有针对老年人超生行为减免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在有关计生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减免社会抚养费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黄维平夫妇分别从当地的司法部门、妇幼保健院退休,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按照事实和法律,找不到为黄维平夫妇的生育行为开绿灯的理由。

  当前的法律评价就是这样。依法理性辨析有助于准确评估、判断黄维平夫妇的高龄生育问题(以及类似问题)对生育秩序、人口管理和服务以及法治的影响,有助于看清法律的短板和漏洞,并顺应人口发展的趋势,加快改革社会抚养费征缴制度,调整完善人口管理法律体系。

  【栏目主持人】丁建庭

  【投稿邮箱】nfrbpl@126.com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南方号~自营号~深度~叮咚快评

编辑:郭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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