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山东东营市河口区一例“容错免责”广受关注。该区一名干部在迎战台风“利奇马”工作中表现突出,被免于追究之前的纪律责任。
此前,该干部在多次外出考察期间,由陪同企业承担交通食宿费用,共计1070元,违反了廉洁纪律。
在这里,功能否抵过?容错免责是否适用?且看下面几位读者的评析。
应该给予改过机会
■马进彪
坦白说,不管在外出考察期间让企业承担了多少费用,哪怕是一百元钱,都应当严厉追究其纪律责任,这是触碰红线的性质问题。犹如当年红军“不拿群众一针一线”,问题不在于量的大小,而在于规矩的失范。小错不究,就会形成习惯性犯错,进而积累成大错。
然而,追究纪律责任,本身不是目的,只是一种必要的方式方法。因此,不必将犯过轻微错误的干部“一棒打死”,我们的根本目的,是使这样的干部知道自己错在哪了,避免今后犯下同样的错误。简言之,任何组织纪律的制定和执行,都不排除人们改过的机会。
企业和群众的眼里容不得沙子,但该干部却以再次“赶考”的成绩,交出了满意的答卷。据悉,他始终冲锋在前坚守一线,连续作战三天三夜,成立7支应急抢险队伍,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了损失。对这样的干部,我们要看见他的本质是好的,并且容得他改错。
我认为,河口区的这则案例,有利于给一些干部卸下沉重的思想包袱。过去,一些干部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犯下错误,但性质比较轻微,追问犯错干部的本质,许多还是属于能治救的。对这种干部,应该适当给他们机会,使他们轻装上阵,再次证明自己。
功要奖,过也要罚
■乔志峰
将功抵过的事儿,我们经常在戏剧或小说中看到。不过,党规党纪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执行的力度和刚性,不能讲任何“特殊”,也不容有任何变通。否则,纪律会失去约束力和权威性。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三个区分开来”,以指导正确辨别失误过失与违纪违法的情形。其中提到,“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和认定。”显然,违背廉洁纪律是谋取私利行为,不应有变通余地。
那么,对既有过也有功的干部究竟该如何处理才合理呢?我的建议是“奖惩并行”:对其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处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绝不变通;同时,对其迎战台风的突出表现予以褒奖,该怎么奖就怎么奖,绝不因其犯过错误而加以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功是功、过是过,功过要分明,赏当其劳、罚当其过。如此一来,既维护了现行制度的尊严,又弘扬了正能量。这样处置并非“和稀泥”,而是通盘权衡下的最优方案。
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一旦制定实施,就不能存在“例外”,就要坚决消除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
须划清容错边界底线
■李荣灿
对“抗台风被容错免除违纪责任”事件,网民有支持的观点,更有反对的声音。诚然,自“容错机制”实施以来,容错案例并不少见,颇受网友认同,比方说“泰州市一村支书,为不耽误农民夏收,与村干部商量后,违规借集体资金助其解燃眉之急”事件。两个案例,同样启用了容错程序,为何网友观点不一?
深入分析,两个案例有诸多不同:一方是为民而犯错,而另一方是违反了廉洁纪律;一方犯错与容错,在同一件事上产生,而另一方犯错与容错是两件事。其实,说到底是“我是谁”“为了谁”上不一样,这也是网友不同对待的主因。
诚然,既然违反了廉洁纪律,说明触及了纪律底线,理应受到惩罚,这是原则性问题。而立功的问题,更应另行奖励,不宜混为一谈。毕竟在两件不同的事情上,将功与过画上“等号”,显得不合逻辑。若不区分开来、区别对待,“容错”很容易被当作“保护伞”看待。
厘清容错的边界底线,是容错机制合理运行的关键。必须警惕的是,容错不是鼓励“出错”,更非“纵错”,唯有坚守好容错底线,始终不触纪律红线,才能营造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的干事氛围,为党的事业发展注入更强劲的能量。这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
【栏目主持人】丁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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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洪江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南方号~自营号~深度~叮咚快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