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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骂人被判损害他人名誉权!信口开河者长点心吧

2019-08-06 16:34 来源:南方网 斯涵涵

  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判决认为,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 

  或许,在皮某心目中,我的朋友圈当然由我做主,发什么不发什么可以随心所欲,于是他将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堆砌成侮辱性文字,擅自发布在微信平台上,饱受困扰的柳某愤而诉诸法律,法院依法判决皮某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皮某这条“朋友圈”信息可谓代价不小。 

  如今,发个自己的动态、看看别人在做什么,已经成为朋友圈里的常态。正如承办法官所言,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个人言论自由的时空范围已被极大地拓展,但新媒体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矛盾、新问题。必须明确的是,自媒体也是媒体的一部分,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随意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朋友圈骂人被罚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实世界也好,网络世界也罢,随意骂人并配发照片,都是构成名誉侵权的违法行为,法院判罚皮某有理有据。这也再次证明,网络世界非法外之地,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守住网络言行的法律边界,切勿自以为是,无视法规,任性而为。

  文|斯涵涵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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