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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性侵儿童者,能否引进“化学阉割”法?

2019-07-10 13:07 来源:南方网

  文|胡子民

  自7月3日被曝光后,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事件,不断发酵,持续引发关注。

  这并非一个孤立事件。仅在最近,关于儿童被性侵的事件也多有曝光——7月1日,辽宁绥中县绥口小学校长王某军被曝性侵小学生,其中1人被强奸,4人被猥亵;7月5日有媒体报道,云南镇雄一名14岁女生遭性侵后死亡。

  舆论沸腾之时,很多人将目光投向法律:在预防及处理性侵儿童案件上,法律该如何为他们编织一张安全网?

  今年6月10日,美国阿拉巴马州签署一项法案,规定性侵13岁以下未成年人的21岁以上罪犯,需在距假释期至少一个月前,自费进行“化学阉割”(使用药物抑制性冲动);如若拒绝,罪犯将被强制送回监狱。目前,化学阉割措施在俄罗斯、波兰等欧洲国家,美国加利福利亚、路易斯安娜等州都已执行。2010年,韩国国会亦通过了《化学阉割法案》,成为亚洲首个执行化学阉割措施的国家。

  于是,许多人建议我国也应该引进“化学阉割”法。从海外国家的实践效果看,“化学阉割”法确实可以“抑制性冲动”,从而达到避免发起性攻击的效果。但实施这项措施必须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绝对不能像民间采取原始的朴素的过激行为“把那个犯案的工具割了”一样。我们的国家是法治的国家,凡事得依法而行。

  那么,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来保护儿童免遭性侵害呢?

  除了化学阉割,国外还采取了信息公开、就业限制、戴电子脚镣等措施,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者作出各种限制。早在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被害后促使美国通过《梅根法案》,性侵者出狱后,须在社区登记报备个人行踪、住址、驾照号、体貌特征等,警方将上述信息在社区和互联网上公布。2005年,佛罗里达州出台《杰西卡法案》,提高了对性侵犯的监控要求,并禁止他们接近儿童活动的场所。

电子脚镣

  同样,这些措施要在我国实行也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国外的东西,再好也不能采用“拿来主义”,生搬硬套的结果很可能“水土不服”,从而夭折死亡。

  保护儿童免遭性侵必须从立法入手。虽然目前已经有了多部相关法律,但对于像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案都量刑过轻,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真正让这些色魔望童生畏就必须制定更严厉的法律,比如《化学阉割》法,比如信息公开、就业限制、戴电子脚镣等。只有先立法再实施,“化学阉割”等方法才能光明正大地发挥其震慑作用。如果仍然有人胆敢性侵未成年人,必定依法采取“化学阉割”,让他们不得“性福”。

  “化学阉割”是个好办法,但目前仍然只是合情不合法,还需要将之纳入法律惩处的范畴。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南方号~自营号~深度~叮咚快评

编辑: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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