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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主播跳槽纠纷 平台天价违约金是否合理?

网络主播刘一手跳槽被判赔2300万,债务未履行成“老赖”背后

2019-06-20 07:09 来源:南方都市报 秦楚乔

斗鱼直播和腾讯游戏联合发布《腾讯游戏关于直播行为规范化的公告》。

刘一手被法院在抖音上“催款”。

  近日,主播刘一手在抖音上又火了一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抖音号上发布“催款文案”称,刘一手因欠款两千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前,刘一手的老东家YY直播针对其在合约期内的违约行为申请仲裁,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的裁决,刘一手应赔偿原平台违约金2300万余元。

  刘一手欠下“千万违约金”的背后暴露出的仍是直播圈的老问题———平台猎挖、主播跳槽。南都记者从数十份2019年公开的主播违约纠纷判决书获悉,以“一口价”形式确定违约金仍十分常见,例如,若主播构成根本性违约,需承担100万元违约金;当主播违约时,经纪公司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主播或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也有合同提到,若因主播方面原因在合约期内解除合同,主播应赔偿其一年内的正常月收益的10倍的违约金。

  主播刘一手违约欠款千万,被列入失信名单

  6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抖音号上发布消息称,快手主播刘一手因欠款两千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刘一手的真名叫丁大元,原是与Y Y直播平台签订了独家协议的“金牌艺人”,由于在合约期内多次违约在第三方平台开播,Y Y直播平台对其提起仲裁。

  根据Y Y直播平台的官方说法,丁大元与平台签订了的《金牌艺人经纪协议》属于独家协议,但其在2017年3月擅自在第三平台开播。根据《金牌艺人直播行为管理规定》,YY直播平台对丁大元作出“冻结当月佣金”的处罚,丁大元也主动向平台提交保证书,表示将严格遵守平台规定直播。

  2017年8月,YY直播平台发现丁大元再次在外站开播,直至2017年9月,共有多次违约开播行为。YY直播平台认为,丁大元的这一行为对金牌艺人直播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在对其作出清零已经冻结的佣金、回收频道等处罚之外,还对刘一手提出仲裁。

  2019年3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刘一手向YY直播平台赔偿违约金2300万余元。南都记者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获悉,刘一手当前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

  6月14日晚,主播刘一手在其新浪微博回应此事称,“我承认我有2300万的外债”,并表示自己与原直播平台一直在协调。

  主播“跳槽纠纷”不断,平台联合发布规范公告

  主播刘一手遇到情况并非行业首例。

  2018年8月中旬,触手直播平台发布公告称,原触手主播“入江闪闪”因拒不履行违约承诺并支付违约金2272019元,被司法拘留15日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同年9月下旬,“入江闪闪”发布视频解释了其违约金的构成,称“无良平台套路多”,并表示其已经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案件“执行异议”申请,认为蓝博公司(触手平台合作公司)隐瞒事实真相,误导法院判断,此前针对其本人的15日司法拘留是完全的错误行为。

  2017年,以张大仙、嗨氏、韦神等为代表的各大直播平台的头部主播频频传出跳槽消息,“违约诉讼”也成了主播和平台权益斗争中的必走流程。

  触手直播平台首席营销官杨淑玉向南都记者介绍了平台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难处,称大部分主播跳槽后都会拒绝与原平台沟通,这对原先的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等都会造成很大的困扰与损失。“主播往往经不起诱惑选择跳槽,但往往不少主播跳槽后发现平台当初给予的承诺没有完全兑现,人气也大不如从前。很多案例表明主播在跳槽后会出现水土不服、热度不断下降的情况。”

  “竞争平台会以高额收入作为利诱,或许诺帮助主播解决违约的法律风险等持续动摇主播,主播如果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就容易动违约的心思。”根据B站法务人士的说法,主播跳槽不但会使平台前期对主播的培养、投入归零,随意跳槽也会影响其他主播对契约精神的理解,最终造成行业的混乱无序。

  2019年2月,斗鱼直播和腾讯游戏联合发布了《腾讯游戏关于直播行为规范化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中列举了在腾讯所运营游戏的直播中严禁出现的几种不良行为,包括“不遵守契约精神,合约期内无故单方面解约或与第三方签署影响合约正常履行的其他协议”。公告还提到,希望通过全行业的努力,达成共识。

  常见“一口价”定违约金,要求主播返还全部收益

  除了涉及头部主播的“千万违约金跳槽纠纷”之外,中小主播同样会和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因合同问题闹上法院。

  南都记者梳理了数十份2019年公开的主播违约纠纷案判决书,发现平台或经纪公司起诉主播的主要原因通常有两个:一个是主播在签订独家合同的情况下到第三方平台开播,另一个是主播在合约期内未按要求开播或单方面终止协议。平台或经纪公司提出的索赔要求中除了违约金之外,还有要求主播返还收益或支付其可预见的损失。

  南都记者注意到,以“一口价”形式确定的违约金也十分常见。有经纪公司在合同中提到,若主播不经允许在其他平台开播,公司有权取消其艺人资格并要求其支付10万元违约金。另有经纪公司提到如乙方(主播)构成根本性违约,需承担100万元违约金,还要返还甲方已为乙方进行包装、培训、推广等所有投入的费用。还有平台要求当主播违约时,经纪公司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主播或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

  此外,也有主播合同会以主播的收益作为确定违约金的基数,如有合同的“违约责任”提到,若因乙方(主播)原因在合约期内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赔偿2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乙方一年内的正常月收益的10倍进行赔偿。

  主播年收入12万,平台索赔540万;主播年收入46万,平台索赔600万……在一些判例中,主播往往会被平台或经济公司索赔其收入数倍甚至十倍以上的违约金。“索赔金额与主播实际收入的倍数问题一般源于双方此前在直播合同中的约定,这是设定违约金的一种方式。唯一需要考量的是按这种约定方式计算出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合法。”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永盛介绍,由于我国目前还是以补偿性的违约金制度为基础。因此,无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主播实际收入的多少倍,一般不超过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30%都是合理的。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守约方的损失额度,这将直接关系到赔偿金的额度。

  “现在越来越多的裁判从契约自由的角度,倾向于接受合同对违约金的直接约定,而不过多考量实际损失。尤其是此类新业态,依照传统标准无法准确进行损失固定时,裁判者更愿意接受合同的直接约定。”许永盛表示,网络平台在举证实际损失时有一定的困难。违约金的确定需要充分考查守约的一方因违约行为可能遭受的损失,包括可期待利益损失。

  主播指合约不对等、欠薪,有经纪公司收20万元履约保证金

  “大小主播都可能遭遇欠薪的情况,这也是部分主播选择跳槽的一个原因。很多主播去大平台就是出于稳定的考虑,也许在小平台拿的钱多,但是大平台整体流量大,不容易过气。”主播王稳健曾向南都记者表示,选择平台时钱多钱少是次要的,发展前景是主要考量之一。

  为了进一步了解主播的薪酬情况,南都记者分析了随机查询到的100条主播招聘信息,以了解主播的薪酬构成和区间。主播的薪酬通常由底薪、提成、补贴、奖金几部分构成,起薪为3000元至35000元不等。其中,3000元起薪的占比约10%,5000元至6000元区间的起薪占比过半,8000元及过万的较为少见,此类招聘中挑选条件也更严格。

  在《独家合同》中,主播每月的开播次数、时长、税前收入、其他收益分成等内容都会有明确规定。如每个月的直播天数不得少于28天、每个月的直播总时长不得少于224小时、主播为平台创造的收益减去相关的税费后,以40%-60%的比例进行发放。

  2018年4月,女主播文娜(化名)经他人介绍到了徐州一家传媒有限公司做主播。2018年6月,文娜在一次下播后与公司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并在当天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辞职。之后,公司将文娜诉至法院并索赔18万元,并表示他们与文娜签订了五年的主播艺人合作协议,但文娜突然离开未给出任何回应,构成根本违约。

  文娜在诉讼中表示,双方在签约及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均存在不对等的条件,公司没有对她进行过化妆、包装、培训的行为,发放工资也不及时。合约还提到一点,主播需提前向公司缴纳20万元履约保证金,如主播未在签约时缴纳,公司会从其每月收益中计取5%,直至达到此数额为止。

  法院经审理认定文娜构成违约,以其无故停播前一个月的收入为基数,计算了其擅自离开的六个月应支付的赔偿额,总共为70998元。

  “主播跳槽表明违约收益大于违约金,应对其行为负责”

  像文娜一样,在诉讼中提到平台未按照承诺按时支付薪酬或利用强势地位签订了不平等条约的主播并不少见。

  但也有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主播不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转到与原平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则表明主播自己预计的违约收益仍大于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主播离开一个直播平台去签约新平台,其年合作酬金都会有所增长。因此,在平台无法举证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主播可能获得的最低收益,即双方约定的年酬金作为违约金计算基准。

  “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对自己的事务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永盛表示,有主播在抗辩理由中会提到自己属于弱势一方,对于合同没有主导权,或者签约时没有真正理解合同条款,但这些因素不能作为主播违约的理由。

  在主播与平台或经济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有多种类型,例如“直播合作协议”、“直播独家服务协议”、“游戏解说合作协议”、“游戏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等等。许永盛表示,虽然协议名称和类型不同,但合同主要可根据其实质内容分为三类:涉及第三方为主播与平台提供经纪服务的有关约定的“经纪约”;关于主播为平台提供直播服务的协议约定“直播约”;同时包含有经纪约和直播约内容的综合约定“混合约”。

  “从目前的案例看,绝大多数案件没有将主播与平台认定为劳动关系,但究竟为何种合同关系,我个人认为还是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确定合同关系的性质。”许永盛说。

  “主播的平台收益与违约金的金额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一定体现为严格的正相关。如果一个主播本身收益不大,却被要求承担完全不成比例的违约金,我认为这种损失就可能超出了违约方当时能够预见的损失,其合理性就需要结合举证责任的分配进一步认定。”许永盛称,衡量平台索赔金额是否合理和裁判者的自由裁量和举证责任分配有着重大关联,“这也是为什么这一类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根源所在。”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编辑:何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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