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南都记者了解到,这是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办、国办名义下发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出的政策文件。
贡献与待遇相一致以服役时间长短为标准确定待遇大小
此次公布的《意见》抓住下岗失业等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接续政策,以体现社会尊崇。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坚持三项原则:
一是“保障基本、突出优待”。让退役士兵在享有普通公民应有待遇基础上,以其特殊贡献设定并给予特殊待遇。
二是“强调贡献、待遇对等”。按照贡献与待遇相一致的原则,以服役时间长短为标准确定待遇大小。
三是“政策连贯、有序衔接”。坚持政策的严肃性,在原有安置政策框架内区别化对待不同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又尽量做到与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相承接,以最大程度减少对已有政策体系造成冲击。
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5月,退役军人事务部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和相关部委意见,草拟了相关政策初稿。6月,多次组织业务部门同志研究讨论,先后进行了5次修改。7月初,组织河北、山东、江苏、四川等4地省、市、县三级业务骨干赴吉林进行现场调研,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了面对面研讨,征求了财政部和医保局意见,之后,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医保局和北京、河北、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四川、山西等9省(市)民政、人社、医保部门在京研讨,听取了10余项修改意见,并进行了细化和充实。10月中旬,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等部门到河南和湖北两省调研,国办秘书三局会同四部门,又进行了深入研究、反复修改,基本形成各方意见相对统一的《意见》稿。
许多政策既有继承又有创新突破
南都记者从退役军人事务部了解到,《意见》将文件下发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全部纳入政策范围,许多政策既有继承,又有创新突破。
1、关于退役士兵参保问题。在现行政策规定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2、关于退役士兵缴费中断问题。着眼于切实解决问题适度放宽了补缴政策限制,有些内容填补了政策空白,主要有以下政策创新:一是允许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明确了补缴责任主体和资金渠道,对相关责任主体无力补缴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二是对于补缴时的个人缴费部分,退役士兵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缴费困难的,政府对其予以适当补助。是明确了政府补助缴费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3、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标准和补缴手续问题。着眼于保障退役士兵退休后享有适度的保障待遇,既避免待遇过低影响生活,又防止出现“待遇倒挂”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同时兼顾不同群体间待遇平衡,作了以下政策创新:
一是明确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补缴时安置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二是明确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缴费时参保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三是明确各项补缴免收滞纳金,体现了优待。
4、关于资金保障。明确提出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对财政困难地区和兵员大省给予适当补助。
5、关于待遇享受。一是在梳理现行政策规定基础上,统一了政策要求。二是通过明确首次参保时间,保障了缴费年限不足的退役士兵,也能享受相应待遇。此外,对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督导落实、强化帮扶援助、加强宣传引导等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