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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办法

2020-06-12 06:28 来源:南方网

中共广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办法

(2020年3月7日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3月9日中共广东省委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党的农村工作必须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三条 做好党的农村工作必须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农村改革发展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中央统筹下,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镇、街道)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省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农村工作汇报,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根据形势任务研究部署农村工作。地级以上市党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县(市、区)党委处于党的农村工作前沿阵地,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全面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责任制,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为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委书记应当当好乡村振兴“一线总指挥”,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

  第五条 成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由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担任组长和常务副组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工作大政方针、重大战略和重大改革,统筹领导各项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三农”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组,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本领域相关任务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应当规范设置领导小组。

  第六条 省委农办负责农村工作和乡村振兴工作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事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应当规范设置农村工作部门,选优配强干部队伍。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严守耕地红线。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富民兴村产业,构建“一县一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产业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健全新型助农服务体系,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及各类违法犯罪和暴恐活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第九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加强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深化文明村镇创建活动,传承发扬岭南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加快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积极发挥新时代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系统推进“万里碧道”建设,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十二条 加强党对农村改革的领导。着力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构建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鼓励地方创新、尊重基层创造,在不违反底线红线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完善鼓励基层探索的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在推进改革探索过程中,必须守住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守住乡村文化根脉,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各类政治经济社会风险。

  第十三条 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全面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进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高村民代表、股东代表、村民小组长中的党员比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执行机制,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抓镇促村、整镇推进、整县提升,注重加强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建设。实施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管理,严格落实“两委”干部县级联审机制,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落实村“两委”干部待遇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加强农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深入开展基层正风肃纪反腐和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健全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工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积极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注重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乡村振兴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广泛动员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乡村振兴,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投身乡村振兴事业。

  第十五条 健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推进机制。实行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制度,由省委分管负责同志召集召开,研究推进乡村振兴及“三农”日常工作,审议涉农重大文件。领导小组各专项组、各有关部门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涉农政策文件,上会前应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必要时提请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六条 健全农村宣传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应当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纳入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深入宣传党的农村工作政策举措和各地推进乡村振兴的实践,讲好乡村振兴广东故事,营造乡村振兴良好氛围,凝聚社会各界强大合力。

  第十七条 健全农村工作任务落实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党委确定的农村工作任务,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建立农村工作重点任务台账,定期跟进工作情况,推动任务落实。

  第十八条 健全农村工作报告机制。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作为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市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领导小组专项组以及承担重点任务的成员单位,每半年至少向领导小组报送一次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健全分类指导推进机制。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和广州、深圳“双城联动”的辐射引领作用,结合“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稳妥推进乡村建设发展。将城中(郊)村作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先行点,加快创建宜居宜业新型社区。优先发展人口较多的中心村、城郊融合类村庄,加强特色保护类村庄保护与开发,推动乡村风貌提升、农房管控及宅基地管理。对于搬迁撤并类村庄不盲目改变现状,不搞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 健全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机制。各级党委应当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要求,健全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机制。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省法院、省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县(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当参照省的做法,完善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制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按照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要求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三农”工作的行家里手。建立健全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机制,选派优秀干部到县镇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党建指导员,优先提拔使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实绩突出的干部,优先选拔在乡村振兴中实绩突出的县镇党委书记进入市县领导班子,县直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优先考虑具有镇村工作经历的干部。选拔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进入乡镇(街道)干部队伍。建立行政村干部补贴正常增长机制,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逐步推动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应当优先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要素配置,保障农业农村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完善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的制度。实施“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等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鼓励支持农民群众就业创业。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实施城市各类专业人才下乡定期服务乡村机制,落实城市中小学教师、医生等晋升高级职称前具备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要求,强化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城乡要素充分流动、平等交换、高效配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推动建立“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建立完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完善符合农村特点的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力度,稳步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政策性保险提标扩面增品。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优先发展农村就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社会事业,大力建设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公厕、供水、水利、渔港、信息物流、交通、电力、应急管理等基础设施。注重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数字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延伸至乡村、社区。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发挥规划、科教、法治对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乡村振兴规划管理,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强化规划的法制保障。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加快发展数字农业,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健全农业农村法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年度乡村振兴工作实绩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追责问责的重要参考,并作为政策试点、项目安排、财政资金分配、用地指标安排、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由上级党委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约谈同级有关部门。省直各涉农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工作各项部署,积极履职尽责,贴近基层服务农民群众,不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主动承担相应工作任务,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农办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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